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簡字第19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宏上列被告因犯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沒收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關於沒收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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