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上訴人 黃秋月 被上訴人 李雅惠 被上訴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健民 訴訟代理人 翁豐彰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 陳述 略稱:爰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1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等均不承認被上訴人李雅惠有何侵權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本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100年度上易字第363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