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53號原告 范立維 被告 呂世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2,5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