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建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569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