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 謝長文 原告 游椏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可忠 即 黃廉 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