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 黃敏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維強官盟鈞 、戴文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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