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邱吳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保祿 、 吳保志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零柒佰貳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