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二)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更㈡字第31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被上訴人皇佳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被上訴人乙○○(兼 周美利勇 之承受訴訟人)
(現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丁○○(兼周美利勇之承受訴訟人)
(現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