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86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原名 周寶蓮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捌萬叁仟壹佰壹拾伍元捌角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著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均非屬本院轄區,惟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因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乙○○及訴外人 蘇陳絲 、蘇敬
鐘於民國90年12月14日與其簽訂保證書,向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帶保證訴外人韻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韻生公司)對原告(包括總行及各分支機關)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韻生公司陸續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13筆:㈠於94年2月2日借款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2月2日起自95年2月2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245%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7.139%);㈡於94年2月2日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2月2日起至95年2月2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245%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7.139%);㈢於94年3月7日借款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7日起至95年3月7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245%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3.245%);㈣於94年3月7日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7日起至95年3月7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245%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7.139%);㈤於94年7月28日借款3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7月28日起至95年7月28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245%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7.139%);㈥於94年7月28日借款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7月28日起至95年7月28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245%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7.139%);㈦於94年8月8日借款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8月8日起至95年8月8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245%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7.139%);㈧於94年8月8日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8月8日起至95年8月8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245%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7.139%);㈨於94年9月5日借款1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9月5日起至95年9月5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245%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7.139%);㈩於94年9月5日借款4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9月5日起至95年9月5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
3.245%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7.139%);於94年10月4日借款5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4日起至95年10月4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245%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7.139%);於94年10月4日借款14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4日起至95年10月4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245%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7.139%);於94年4月14日借款24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4月14日起至95年4月14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3.245%計息,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7.139%),又均約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視為全部到期。詎上開借款㈠、㈡已屆期,韻生公司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共計本金11,173,710元尚未清償。又韻生公司以被告丁○○、乙○○及訴外人蘇陳絲、 蘇敬鐘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3月5日與原告簽訂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約定以美金30萬元為限額,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約定各筆債務清償時,應按清償時原告之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或以原幣償還,遲延償還時,應依原訂外幣貸款利率、遲延日原告新臺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2.5%與遲延日原告外幣貸款利率三者孰高為準計付遲延利息,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嗣韻生公司陸續委請原告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至成尚有美金5筆共計美金183,115.80元之本金尚未清償,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
主文第1、2項所示。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授信約
定書、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進口到單交易記錄單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2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一:(單位:新台幣元)┌───────┬─────────┬─────────┬────┬───────────────┬──────┐│債權金額│借墊款日及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原借(墊)款││(即請求金額)│(年、月、日)││(年息)││金額│├───────┼─────────┼─────────┼────┼───────────────┼──────┤│││自民國95年1月24日││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8,968│94.02.02-95.02.02│起至清償之日止│7.13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800,00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自民國95年1月24日││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4,742│94.02.02-95.02.02│起至清償之日止│7.13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200,00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自民國95年1月24日││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800,000│94.03.07-95.03.07│起至清償之日止│7.13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800,00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自民國95年1月24日││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00,000│94.03.07-95.03.07│起至清償之日止│7.13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200,00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自民國95年1月29日││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3,200,000│94.07.28-95.07.28│起至清償之日止│7.13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3,200,00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自民國95年1月29日││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800,000│94.07.28-95.07.28│起至清償之日止│7.13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800,00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自民國95年1月24日││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800,000│94.08.08-95.08.08│起至清償之日止│7.13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800,00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自民國95年1月24日││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00,000│94.08.08-95.08.08│起至清償之日止│7.13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200,00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自民國95年1月24日││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000│94.08.05-95.09.05│起至清償之日止│7.13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1,600,00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自民國95年1月24日││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400,000│94.09.05-95.09.05│起至清償之日止│7.13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400,00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自民國95年1月24日││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60,000│94.10.04-95.10.04│起至清償之日止│7.13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560,00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自民國95年1月24日││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40,000│94.10.04-95.10.04│起至清償之日止│7.13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140,00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自民國95年2月24日││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450,000│94.04.14-95.04.14│起至清償之日止│7.13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2,450,000││││││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合計:││合計:││11,173,710││12,150,000│└───────┴────────────────────────────────────────┴──────┘附表二:(單位:美金)┌────┬─────┬─────┬───┬─────┬─────┬────┬────┬────────┬────────┬────────────────┐│開狀日期│信用狀號碼│信用狀金額│已結匯│已清償金額│墊款金額│押匯日│約定清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金額││││日├────┬───┼────┬───┤││││││││││起訖日│年利率│起訖日│年利率││├────┼─────┼─────┼───┼─────┼─────┼────┼────┼────┼───┼────┼───┼────────────────┤││5PH2-11489│││││││94.07.05││94.11.03││自民國9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94.06.30│-168│22,220.00│0│11,769.11│10,450.89│94.07.05│94.11.02│/│6.30%│/│10.95%│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息10%,││││││││││94.11.02││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息20%│├────┼─────┼─────┼───┼─────┼─────┼────┼────┼────┼───┼────┼───┼────────────────┤││5PH2-15148│││││││94.08.23││94.12.22││自民國9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94.08.09│-168│36,000.00│0│10,800.00│25,200.00│94.08.23│94.12.21│/│6.55%│/│10.95%│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息10%,││││││││││94.12.21││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息20%│├────┼─────┼─────┼───┼─────┼─────┼────┼────┼────┼───┼────┼───┼────────────────┤││5PH2-15160│││││││94.08.22││94.12.21││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94.08.18│-168│85,014.16│0│25,504.25│59,509.91│94.08.22│94.12.20│/│6.55%│/│10.95%│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息10%,││││││││││94.12.20││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息20%│├────┼─────┼─────┼───┼─────┼─────┼────┼────┼────┼───┼────┼───┼────────────────┤││5PH2-16374│││││││94.09.02││94.12.31││自民國9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94.08.25│-168│45,650.00│0│13,695.00│31,955.00│94.09.02│94.12.30│/│6.55%│/│10.95%│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息10%,││││││││││94.12.30││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息20%│├────┼─────┼─────┼───┼─────┼─────┼────┼────┼────┼───┼────┼───┼────────────────┤││5PH2-17176│││││││94.10.08││95.02.04││自民國9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94.09.02│-168│80,000.00│0│24,000.00│56,000.00│94.10.08│95.02.03│/│6.80%│/│10.95%│期有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息10%,逾││││││││││95.02.03││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息20%│├────┼─────┼─────┼───┼─────┼─────┼────┴────┴────┴───┴────┴───┴────────────────┤│││││││││合計││268,884.16│0│85,768.36│183,115.80││││││││││├────┴─────┴─────┴───┴─────┴─────┴────────────────────────────────────────────┤│備註一、遲延利息有關利率之規定:外幣遲延償還時,本行依委任開發信用狀契約第6條規定照「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2.5%計收遲延利息」。││││備註二、違約金有關利率之規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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