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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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5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卡登美容化妝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凡爾賽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唐文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第6款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本票上之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查聲請人所提發票人為唐文娟之本票(票號:CH0000000),並無發票日之記載,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本票為無效之票據,聲請人自不得依據票據關係向唐文娟請求票款。是請釋明對唐文娟個人請求之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二、按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查聲請人所提票號JI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為凡爾賽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唐文娟並非共同發票人或背書人,聲請人自不得請求唐文娟對支票票款負連帶清償責任。是請釋明請求唐文娟與凡爾賽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負連帶債務之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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