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賴素娥
潘御璽 潘榮人 黃清敏 被告 潘榮旺
潘榮加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22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為準;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依系爭土地之當期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萬8,522元(計算式:1113.23×2,100×2/3=1,558,52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因原告已自行繳納裁判費2萬4,166元,顯有溢收7,722元之情事,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