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4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43號聲請人 黃楠泰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45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核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