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49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仰德 代理人 鍾靜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營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表明相對人營欽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