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285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12樓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住○○○○○區○○○路○段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王璿燁 住○○市○○區○○○路00號16樓債務人 陸建洪 住○○市○區○○路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唐心圃 住○○市○○區○○路00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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