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怡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怡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蔡怡廷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吳鴻章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編號││││││├────┼───────────┼───────────┼───────────┼───────────┼───────────┤│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9年5月25日下午4時40分│99年5月19日回溯96小時│99年7月18日回溯96小時│99年8月4日│99年6月14日│││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內某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101號│99年度毒偵字第7140、75││99年度毒偵字第3797號│99年度偵字第24703號││││1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082號│99年度簡字第8944號│同左│100年度簡字第4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651號││實├──┼───────────┼───────────┼───────────┼───────────┼───────────┤│審│判決│99年8月18日│99年11月1日│同左│100年1月25日│100年8月3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左│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左│同上│同上││決├──┼───────────┼───────────┼───────────┼───────────┼───────────┤││確定│99年9月20日│99年11月22日│同左│100年2月21日│100年8月31日│││日期││││││├─┴──┼───────────┴───────────┴───────────┴───────────┴───────────┤│備註│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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