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33號原告府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郁璇 上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燁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7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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