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地訴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00號原告 徐雅茹
王俊霖 李銘記 上列原告因建築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台內法字第1120401528、0000000000號、112年9月21日台內法字第112040158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之資格,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表明代理權之限制。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審判長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