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2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2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盧燕萍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屏東縣九如鄉,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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