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五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因伊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請准訴訟救助等語,並舉另案所提里長證明書為釋明,足認其確無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之資力,其聲請不能認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阮富枝法官高孟焄法官劉靜嫻法官童有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