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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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三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黃達元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前經第二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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