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54號上訴人 羅玉秋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被上訴人 游進益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 律師被上訴人國槙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水 被上訴人鴻僖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被上訴人薪宇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謝瑞 被上訴人富慶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被上訴人台灣虹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被上訴人富基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彰 被上訴人阿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麗秀 被上訴人金群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蓉美 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防蝕工程學會法定代理人 莊東漢 被上訴人 謝添壽
黃慧茹 黃子恆 詹孟鴻 阮建凱 阮建茂 許秋霞 牟宗珮 王俊雄 廖淑芳 林進發 黃文楷 施嘉文 柯進忠 尤瑞娟 蘇大村 陳家霖 游仕敏 游玉偵 謝嘉容 楊大中 沈足 鍾佩伶 鄧玉英 顏郁修 江杰霖 顏沛淳 簡永福 李佳哲 徐子淳 兼上3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地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柯雅惠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