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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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303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 巧連智 寶寶版2007年10月」、「巧連智幼幼版0000年0月生活認知」、「可愛巧虎島」等影片,均係日商貝樂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貝樂思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且可預見其重製、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之電影檔案置於網路空間,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網友,得以藉此下載、重製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上開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詎其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96年7月至10月間,在其苗栗市新川里
2鄰伯公坑31號住處,透過其所有之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分3次將利用BT軟體下載重製之上開視聽著作檔案,上傳至其所申請之GOGOBOX之個人網路硬碟空間(網址:http://gogobox.com.tw/hukaihung、網站名稱「邊緣地帶」),建立前揭影片檔案,再利用帳號「mickeyk3662」在維克斯討論區論壇、卡拉娛樂網論壇、艾噹洛學院論壇,張貼前揭影片檔案訊息及連結點,供不特定人瀏覽後,點選下載,而公開傳輸或下載重製上開視聽著作電腦檔案,侵害前述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公訴人認本件被告甲○○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嫌,復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以本件業經告訴人貝樂思公司(訴訟代理人:乙○○)與被告甲○○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不再訴究並撤回本件告訴,有協調紀錄表1份、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爰依據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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