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1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輝煌
李嘉松選任辯護人賴彌鼎律師
邱英豪 律師 王道光 律師被告 李訓瑋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告 李其清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輝煌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嘉松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簽注單壹紙沒收;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協議書、借據各壹紙暨本票陸紙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李其清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協議書、借據各壹紙暨本票陸紙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李訓瑋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協議書、借據各壹紙暨本票陸紙均沒收。
事實
一、曾輝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安仔 」之上游組頭,意圖營利,基於共同圖利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與普通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7月間起,由曾輝煌提供新北市○○區○○路○○○號4樓住處為賭博場所,邀集不特定賭客以來電告知或由曾輝煌親自往取簽注號碼之方式,經營以核對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之賭博,聚集不特定之賭客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另曾輝煌再悉依賭客簽注之號碼,傳真綽號「安仔」之上游組頭。賭博方式係賭客以每注新臺幣(下同)75或76元不等之價格,自01至49數字中分別圈選2、3、4組號碼簽注(即俗稱2星、3星及4星),再視香港六合彩之開彩號碼,判定輸贏,凡賭客簽中2星者可得5,600元、3星者可得56,000元、4星者則可得700,000元,由綽號「安仔」之人轉由曾輝煌給付彩金給賭客,賭客簽注賭資係歸綽號「安仔」之人,曾輝煌可從中抽取簽注價差以營利。李嘉松(綽號「 李仔 」)與 游振傳 (李嘉松稱呼渠為「叔叔」)基於共同賭博之犯意聯絡,由李嘉松出面於100年8月18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樓李嘉松之住處,向駕車前來收取號碼之曾輝煌下注,同時李嘉松之友人 王柏龍 ,亦向曾輝煌下注(王柏龍涉犯普通賭博罪嫌,另在偵查中通緝),李嘉松、王柏龍將簽注號碼合簽在簽注單1紙上,給曾輝煌下注。
二、李訓瑋於95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18日以96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於97年1月28日確定,於同年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李訓瑋不知悔改。緣李嘉松於上開時、地,向曾輝煌簽賭地下六合彩後,於當日晚間8時許,以當日打麻將,王柏龍很難得贏到錢要請客為由,與王柏龍同邀彼等簽注組頭曾輝煌「吃粉味」,曾輝煌答應,與王柏龍、李嘉松及李其清共4人同至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金蘋果 KTV內飲酒,於當日晚間9時40分許,六合彩開獎後,李嘉松向曾輝煌主張有簽中4星5碰共350萬元,並大方發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坐檯小姐小費,以示內心之雀躍欣喜,曾輝煌聽聞李嘉松竟中大獎,感到心慌,思及開獎後,王柏龍曾有以觀覽簽注號碼為名義,向其索取前揭王柏龍、李嘉松合簽之簽注單1紙後交還,以上當受騙為由,主張李嘉松係以由王柏龍偷換簽注單之方式,共同向其施用詐術(公訴意旨所指李嘉松、李其清涉犯詐欺取財未遂犯嫌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理由另如下;王柏龍則另在偵查中通緝),不欲兌現李嘉松之彩金,李嘉松不滿,命曾輝煌隨同彼等返回其住處處理,由李嘉松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搭載曾輝煌,另由李其清、王柏龍乘後座,約莫晚間10時許,抵達李嘉松住處時,由李嘉松將住處之鐵門放下,待游振傳到場,竟李嘉松、李其清、王柏龍、游振傳4人基於共同私行拘禁及傷害之犯意聯絡,曾輝煌仍嚷嚷「哪有這麼多錢」且遭「換牌」等語,即由游振傳、李嘉松以徒手毆打曾輝煌之強暴方式,嗣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李訓瑋及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到場,亦加入徒手毆打曾輝煌而施強暴之方式,與曾輝煌談判其彩金債務,迫令曾輝煌必須承認對李嘉松所負之彩金債務並須簽發本票350萬元以擔保清償,另游振傳亦告知曾輝煌,本票雖須簽發至350萬元,但曾輝煌若可償還150萬元,另外
200萬元,按江湖上規矩「也不用還了」,「大家都好朋友」等語,而向曾輝煌柔性喊話,軟硬兼施,曾輝煌雖心有不甘,然因彼眾我寡,無從還擊,又因受困於李嘉松住處,根本插翅難飛,迫於無奈,只得承諾將償還150萬元,並在游振傳等人仍對其施以毆打之強暴手段下,曾輝煌只得同意游振傳等人之要求,而承諾償還李嘉松150萬元,另在李嘉松指示李訓瑋預備之本票上,簽署姓名、身分證字號簽發之,過程不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 彭建衛 (綽號「 衛仔 」),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 阿寬 」聽聞曾輝煌發生簽注糾紛,遂主動積極聯絡曾輝煌,再請曾輝煌將電話交給其有認識之游振傳,請游振傳不要為難曾輝煌,游振傳則向彭建衛講明,須曾輝煌與彼等商談妥定,方能「讓曾輝煌回去」等語,王柏龍則於曾輝煌簽發本票前先離開李嘉松之住處,詎曾輝煌簽發本票後,因本無簽發本票之意,游振傳等人明知於此,懷疑起曾輝煌所填姓名等基本資料之真實性,即由李訓瑋及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將曾輝煌押往曾輝煌所駕駛之營業用小客車內,取出曾輝煌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返回李嘉松住處核對,發覺曾輝煌竟膽敢將姓名末1字及身分證字號末1碼簽錯,游振傳、李嘉松、李訓瑋及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共4人,旋即再度圍上,對曾輝煌施以毆打之強暴手段,前後施暴經過共致曾輝煌受有左耳挫傷併聽力異常、左胸挫傷、顏面外傷併右側口腔黏膜裂傷2公分之傷害,曾輝煌雖仍心有不甘,然仍迫於無奈,只得承諾重行簽發本票,加以李其清將李嘉松住處之沉重沙發椅舉起摔擲,逼問曾輝煌,「錢到底要不要給」等語相脅,曾輝煌只得簽發金額分別為100、50、50、50、50、50萬元共350萬元之本票6紙,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聯絡電話並捺指印確認,李其清則見大勢已定,於曾輝煌將欲簽發本票時,在100年8月19日凌晨先離去返家,游振傳等人猶未饜足、經李嘉松提醒游振傳,曾輝煌皮包內尚有前1日自賭客收得之簽注金後,即命曾輝煌將皮包倒空,將其內現金4萬元餘元,取去4萬元,餘留予曾輝煌,略施小惠,然命曾輝煌外出須配合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即由李嘉松、李訓瑋及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駕車強押曾輝煌至桃園市○○○街○○○號7-11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在李嘉松之監視下,曾輝煌於同日凌晨2時35分19秒、36分25秒、37分26秒,分3次提領現金2萬元,曾輝煌領取之現金6萬元連同前開4萬元共10萬元,均由李嘉松在李嘉松之住處交游振傳收取之,嗣便由李嘉松擬定「甲方李嘉松向乙方曾輝煌簽香港六合彩中四星五碰共叁佰伍拾萬元正經雙方協調於民國100年8月22日先償還壹佰萬元正再於民國100年9月19日清償伍拾萬元正!剩餘貳佰萬元於每月分期攤還!」之協議書1紙,交由曾輝煌簽名並捺指印,並由李嘉松製作金額10萬元之收據1紙,交曾輝煌簽收,示以取得曾輝煌現金10萬元惟係基於曾輝煌自願性承認彩金債務並清償10萬元而尚欠340萬元之合法外觀,再聯絡與曾輝煌亦有認識而不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 郭晉穎 (原名郭 文通 ),前來李嘉松之住處,於同日凌晨3時許,郭晉穎接引曾輝煌駕車離去。嗣曾輝煌因無資力,只得親自及委託彭建衛居中與李嘉松協調債務,李嘉松表示曾輝煌債務再減縮至給付現金50萬元即可,餘則免除,並約明付款時間、地點,另曾輝煌經人建議,決意報警處理,而於同年月26日晚間8時15分,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真鍋咖啡館內,經警查獲前來往取現金50萬元之李嘉松以及李其清,扣得李嘉松所事先製作之債務清償協議書1紙、曾輝煌前所簽發之本票6紙、協議書、借據各1紙,且查扣簽注彙總表及簽注單各1紙,因此查悉上情。
三、案經曾輝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必要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按不符合傳聞例外規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之規定,雖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實體證據,但參酌同法第166條之1第2項、第3項第6款,第166條之2等規定於行詰問時容許以陳述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彈劾之法理,即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陳述之證明力。從而當事人等為辯論證據之證明力,自得使用彈劾證據,提出該被告以外之人先前在審判外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以彈劾其在審判中所為陳述之證明力,使法院為正確之取捨,形成與事實相符之心證之(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基此:
一、卷附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除證人即被告曾輝煌、彭建衛、郭晉穎偵查階段所為之證述,證據能力另論斷如下者外,餘則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故認為適當,是均有證據能力。
二、復查前揭證人於偵查階段所為陳述,就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部分,固屬傳聞證據,然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以,刑事訴訟法於92年2月6日修正時,即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以該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院審酌前揭證人於檢察官訊問者,有經檢察官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者,係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面前完整、連續陳述經歷,且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是非出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均得為證據。再者,前揭證人警詢時證述,與審判中相符者,則逕引用彼等於審判中之證述可,尚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與審判中不符者,則因遍查卷內尚無足以證明出於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證據,是均無認有證據能力。然仍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提出該被告以外之人先前在審判外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以彈劾彼等在審判中所為陳述之證明力,使為正確之取捨,形成與事實相符之心證,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事實欄一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輝煌、李嘉松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簽注單、協議書各1紙扣案可稽。是以前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規定,自得依被告前述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認定確實於前開時、地被告曾輝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犯行;李嘉松賭博犯行。綜上所述,被告曾輝煌、李嘉松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事實欄二部分:
1.訊據被告李嘉松固不否認渠有於100年8月18日晚間8至10時許,邀請曾輝煌至桃園縣桃園市○○路○○○號金蘋果KTV,同行另有李其清、王柏龍,開獎後,為渠與曾輝煌間之彩金糾紛,有與曾輝煌返回桃園縣桃園市○○路1樓渠住處,,同行亦另有李其清、王柏龍,期間李訓瑋亦有至其住處,渠有毆打曾輝煌之傷害事實,另曾輝煌有書立金額共350萬元本票6張及協議書1紙, 嗣渠 於100年8月26日晚間8時15分許,至桃園縣桃園市○○街○○○號真鍋咖啡館向曾輝煌收款50萬元時為警查獲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私行拘禁之犯行,辯稱:我有跟曾輝煌簽牌,想發筆小橫財,拼拼看,情況是曾輝煌自己沒有下到牌,後來我家商量賠償之問題,我就跟他談,這樣而已,談好他先付10萬元,4萬元是他自己從皮包拿出來點給我,6萬元是他自己叫我陪他去便利商店領給我,我拿到錢之後,曾輝煌說「很衰,早知道就不要收你的牌,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我才打他2耳光,這是因為我沒有壓抑好自己情緒,不是逼他還錢,李其清不過醉倒在我家沙發上睡覺,李訓瑋不過是我請來當見證,游振傳從頭到尾都沒有在等語;被告李其清固不否認有與李嘉松、王柏龍、曾輝煌至金蘋果KTV,並與李嘉松、王柏龍、曾輝煌返回李嘉松之住處,王柏龍離去後,嗣其離去之事實,然亦矢口否認有何私行拘禁之犯行,辯稱:李嘉松、王柏龍、曾輝煌他們在金蘋果KTV講什麼我不知道,我坐李嘉松車回他家,我躺在李嘉松家沙發上,睡起來才快11點,我起來時王柏龍走了,我跟李嘉松打招呼說我回去了,只有李嘉松及曾輝煌2人在談,他們談什麼我沒問,我也不知道等語;被告李訓瑋固不否認為李嘉松、曾輝煌間之債務糾紛,有至桃園縣桃園市○○路1樓李嘉松住處,然矢口否認有何私行拘禁之犯行,辯稱:我開車到李嘉松家做見證,雖然我跟李嘉松家很近,但我到便利商店也開車,雖然我是做見證,但我沒有核對曾輝煌之資料,當場就是本票及借據,李嘉松叫我簽借據旁邊,我簽好就走等語。
2.然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曾輝煌證稱:我做組頭1、
2年,是朋友從我這下,我列好傳真到上游,中彩金的錢是上游給我,再去分給中彩的人,我最多被中過30幾萬,上游會匯到我的戶頭去,簽注2星76,客人簽,有的我算76,有的算75,2星、3星、4星都一樣算,李嘉松大概事發1個多月前開始跟我簽,六合彩每個禮拜開3次,開始我到 郭文通 那打麻將,李嘉松也會去,麻將打完之後簽,我收現金,中了給他錢,沒中就沒有,事發當月李嘉松好像只有簽1期,其他每期他都有簽,大概金額是1萬到2萬多左右,他中過1次3星,他2星的很少簽,他都簽3、4星,有中1次是5萬6,有時他拿單子給我,有時他電話打進來錄音,他單子給我,我也會抄張單子給他,一般客人都這樣,他的單子我留身上,上面有寫日期而已。我給客人的單子,以前有用複寫紙,後來聽說複寫紙會沒用,我就用白紙寫,另外傳真給上游組頭的號碼,我用A4紙寫簽幾組幾星,那張是當期客人下注的號碼都寫在那,倒是沒有區分哪組號碼是哪個客人簽的,因為熟客我看就知道,大概有印象,不會有註記誰簽的,只寫號碼,在100年8月18日大概7點40幾分,李嘉松跟我下注,我在郭文通那打麻將,他打電話給我,我直接到他家去,他給我單子,我寫一寫,他付錢給我,王柏龍也有跟到2組,我有再寫張單子給他們,李嘉松簽280碰,
1組7個號碼,6組號碼算8組錢,他簽2萬1千元,大概是8點10分左右,我傳給上游組頭「安仔」,我傳真出去的A4紙,有寫三峽黑仔傳真,上期欠了多少錢,我們大概是1個禮拜清1次,沒有清的寫後面,「(【提示本院卷第一卷第124頁】這張是你當天傳給組頭的嗎?)對」,李嘉松簽的是33、35、36、38、44、21、42這1組,然後04、31、33、40、28、34、30這1組3、4星乘以1,接著36、48、23、35、34、01、37,接著24、33、45、10、21、46、03,接著03、09、30、41、14、25、29,上面所載0.5是王柏龍跟的,3、4乘以1是李嘉松簽的,3是3星,4是4星,這裡是6注8組,那3乘以1.5代表李嘉松及王柏龍合起來簽,王柏龍是0.5,李嘉松是1,所以李嘉松是6組號碼算8組錢,這內容是在李嘉松住處寫的,我到他家後面7-11傳真,表格最上面應該有日期,回到李嘉松家,李嘉松說王柏龍剛打麻將贏4萬多,王柏龍說要請去粉味的,我說我還沒吃飯,一直拒絕,拒絕10多分鐘,王柏龍勸說什麼事都不要做,去吃粉味的,他很難得贏4萬多,就李嘉松開車去,有王柏龍、李其清、李嘉松還有我4個人坐1臺車,我當時不認識李其清,認識王柏龍的程度跟李嘉松一樣,2個同時這樣簽,1個多月,有時有跟,有時沒跟,在KTV喝酒、唱歌,音樂很大,9點50分開牌,差不多9點30分李嘉松說要叫他阿叔過來歡樂,他就出去,開完獎後,他進來有交1張條子給王柏龍,之後王柏龍跟我說他的號碼忘記了,可不可以把簽單給他看一下,當時KTV燈光昏暗,我拿單子給他看,他又拿張單子還我,我給出去的就是李嘉松的簽單,王柏龍換單子,是我一瞬間的感覺,因為當時燈光昏暗、音樂又吵,開完獎,我才質疑他換牌,開獎完,李嘉松拿起來對中
1組4星,大家都很高興,我拿我那張表格起來對,他根本沒中,我才知道,王柏龍換掉給我的單子,是李嘉松說要出去找他叔叔時寫好的,卷內簽注彙總表,剛好這次我也沒寫到日期,本來我都有寫像是8月18日在100年的後面,這張
100年港三峽黑仔傳真上期負19843,其中19843意思是上期欠他的,這張表格內號碼都沒中,王柏龍換給我的簽單有中5個,我對表格時他們在場,我說王柏龍換牌,他們說我要賴,吃牌怎樣,我心裡也慌掉,他們就說「你吃牌啦,你要賴」、「好不容易才中」、「300多萬」,李嘉松就說我賴牌,要我去他家,當場王柏龍哪有可能承認換牌,李其清則坐旁邊,沒有指責我但也沒有勸李嘉松,就一直看著,我們4個都回李嘉松家,一樣李嘉松開車,我坐李嘉松旁邊,王柏龍、李其清坐後面,當時李嘉松口氣就是說我吃牌,要賴錢怎樣怎樣,我們好不容易中4星怎樣怎樣,我也沒說我不去,因為我心慌,第1次碰到我也不曉得,到李嘉松家後,他叔叔游振傳差不多5到10分鐘進來,開始要談彩金,游振傳進來前,沒講彩金之事,車上也沒有,游振傳進來就笑笑地說「他們中了彩金,你這樣不承認,你叫我們這些人怎麼過」,就開始在談,游振傳好像說「就這樣,350萬,我也不要拿你這麼多,我拿你150萬就好了,你禮拜一先給我50萬,後面再給我100萬,如果有正常的話,後面的200萬就不要,當作是相送」這樣,李嘉松說他跟他叔叔游振傳合夥,游振傳在講這些話時,李其清、李嘉松、王柏龍都在,我說我哪有這麼多錢,我沒有這麼多錢,爭到最後李嘉松就開始動手打我,我是在客廳我坐著,李嘉松1拳打過來我右臉頰,他講「幹你娘」、「少年的大家兄弟好不容易得4星,你這樣就想算了」,當時是我說「如果你們是光明正大中的話,我錢一定給你們,你們沒有光明正大的中,你們用這種偷換的方式…」,我還在講,他們就打了,打了一陣子,他們才想拿本票,起先沒有本票,李嘉松叫李訓瑋去買本票,另外還有1個朋友,李訓瑋是差不多半個小時以後就來了,李訓瑋來時,王柏龍也在,開始李訓瑋還沒來,打了2、
3拳,李訓瑋帶1個朋友來,在這之前就是李嘉松跟游振傳打我,游振傳搥我問我錢要不要給,我請他們給點時間,他就說好,禮拜一先給50萬,剛開始我不答應,是後來才答應給50萬,接著就說到50萬沒有憑據,就叫李訓瑋去買本票,李其清則拿他坐的椅子對我摔過來,問我錢到底要不要給,我簽本票,是說禮拜一先付50萬,然後10天內再付100萬,其餘200萬不要,我本票簽好,游振傳說這個人很狡猾,要看我身分證,我說我身分證沒有帶,因為我開計程車,李訓瑋跟他朋友就帶我出去對登記證的身分證字號,對到我名字最後1個字跟身分證字號最後1個字都寫錯,他們就開始狂打,有李嘉松、游振傳、李訓瑋還有他的朋友,打了以後,我就說我重簽,就開始寫真的,簽完李嘉松跟游振傳說我皮包裡面有收他們今天的錢,我那時已經被打得很難受了,他就叫我倒出來,裡面有所有的證件、存摺、印章、信用卡,數了4萬元,說剩的留給我,要我再去領,我又去領了6萬元,由李嘉松開車,我坐在後面,李訓瑋及他朋友坐在兩旁,去後面超商領了6萬元,我簽10萬元的收據,協議書也有簽,先簽本票,是數了10萬元,就開始簽協議書及收據了,「(【提示本院卷第一卷第118、120頁】簽的協議書及收據是否就是這2份?)是」,協議書上承認李嘉松簽香港六合彩中4星5碰共350萬元,我簽是因為被打,打到耳朵也破了,只好簽就對了,收據是領錢之後跟協議書一起簽的,先協議書,後收據,過程李嘉松有拿我身分證及駕照去影印,說印來當證據。「(【提示本院卷第125頁】身分證及駕照是連同簽注單一起影印嗎?)對」,那簽注單是被王柏龍換過的,他本來6組,他拆成3星1組,4星1組,就多了
1組變7組,其他6組號碼一樣,只有中間這組號碼多出來的原本都沒有的號碼,上面簽名曾輝煌是被打簽完本票後簽的,上面的號碼及3、4乘以1這些字,是李嘉松寫的,他字我認得,包含8/18、280支2萬1千元、港這些字都李嘉松寫的,號碼是李嘉松回住處在我面前劃的,游振傳到大概15分鐘以內,彭建衛他就打電話,李嘉松電話給我聽,彭建衛說怎麼那麼不小心,被人家抓到把柄,你要我怎麼說,我說我也不曉得他們是這種人,我以為大家都是好朋友也不會做這種事,我哪知道,當天我跟彭建衛通過電話應該2次,後來我跟郭文通一起離開,走時我的手機2支李嘉松才還我,當天差不多10點左右到李嘉松家,離開大約3點到3點半左右,快離開時,彭建衛有打電話給我說他在臺中沒法趕回來,我有跟他講說我被人家設計,他說你為什麼那麼不小心,郭文通來接我時,裡面剩李嘉松、游振傳、李訓瑋還有李訓瑋的朋友都在,只有王柏龍及李其清不在,郭文通就問我
1句:「你最大的能耐到底能給他們多少?」我說頂多100,郭文通知道跟李嘉松發生的事,應該李嘉松有打給他吧,我也有跟郭文通說被拗牌換牌的事,我講說「我不小心被人家設計了」,他就說「我早就跟你說叫你要小心,你不小心,你被人家釣去了」,這些話李嘉松沒有聽到,因為我已經到車上了,開我計程車回去,接著在郭晉穎南僑巷那邊,在我車上講快半個小時,他才下車,我再回去,19號下午,我有再去找過彭建衛丈母娘,說叫衛仔幫我忙,我發生這件事,也不知道怎麼處理,我有跟他丈母娘說我給人家設計,被人家偷換牌,她說好,儘量跟衛仔講,叫衛仔幫我忙,接著第2天的晚上,彭建衛跟郭晉穎有到我家樓下的咖啡廳跟我講,談100萬的事,但後來我改口說最多50萬,希望把錢壓到50萬,我沒有說不付,因為他們2個都講「你就白目,你被人家抓到把柄,你不付也不行」,但他們說50萬沒辦法講,就回去了,還跟我說我有退休金、貸款或房子抵押,都超過100萬,為何不付,之後我就不想理他們,彭建衛一直打電話給我,說這個錢「你不處理也不行,你一定處理」,我說「我最大的能力只有50萬」,他就說「好,50萬我幫你喬,我跟振傳大哥喬,我跟李仔講」,彭建衛有幫我協調50萬,至於彭建衛【在審判中】說在咖啡廳後,他沒有再處理,那是在說謊,中間他都有一直打我電話,我一開始沒報案,是因為怕影響到工作,到26號那天晚上我去問我們工會律師,他說這個不報案不行,不報案不是50萬可以解決的,最後
300萬也得拿出來,所以我才提起勇氣報案,另外綽號「阿寬」之人也是郭文通那邊打麻將認識的,一直到凌晨3點多離開,期間我沒有跟「阿寬」聯絡這件事,至於彭建衛說是「阿寬」打電話過去跟他說我被中彩金,我倒也感到莫名其妙,怎麼跑出「阿寬」(本院卷第一卷第198頁至第220頁),當初跟李嘉松回到他家,是因為我說王柏龍跟我換單,他說「你想要賴我的牌,你想吃我的牌是不是,你想要吃掉我的彩金,走、走、走,我叔叔在那,等一下就來了,等我叔叔來喬」,就帶我過去,我不過去也不行,是沒有強押,是李嘉松叫我到他家去喬一喬,等他叔叔來喬,而我那時候心裡也害怕,想說怎麼發生這種事,他帶我去,我也就去,我是沒有表達說不去,也不知道他們後面要做什麼事,等他叔叔來喬,還沒有打人之前,大家都很善良,我沒有做虧心事,當然跟他去,去了之後就等他叔叔 游振傳來 ,差不多不會超過15分鐘,游振傳過來,在等候期間,我們有聊一下過,就是我說王柏龍換牌,李嘉松說我要吃牌,但那時候還沒有爭執,還算是很客氣、和氣,游振傳到了,他就說我們不容易才中彩金,你就要賴掉,我說我不是要賴你,是王柏龍跟我換牌,你們又沒有真正中了,如果真正中,1毛錢我也會給,那時候就開始動手了,李嘉松一手打過來到我臉頰上,就說「還說我沒有中,你再說」,就打過來了,接下來他們動不動就來1拳,然後就開始講,後來他說你到底要多少錢才能擺平?你到底能耐有多少錢?我記得李訓瑋差不多是半個小時之後到,跟他朋友一起來,李訓瑋來了,又再一起打,就說要簽本票,或是說要付多少錢,然後在談價錢之中,說我沒有那個誠意,他就打過來了,說我沒有誠意要寫本票,剛開始是講說150萬,就是李嘉松打1拳,因為我否認他們中獎,李訓瑋打我時說「幹,我大哥好不容易才中這些錢,你這樣就要把它吃掉嗎」,李訓瑋跟他朋友到之前,李嘉松、游振傳有提到要我簽本票,游振傳說那不然這350萬,我們不用拿到350萬,你下個禮拜給我50萬,後面你再給我100萬,如果準時給我,200萬我也不要跟你拿了,他說同意就要簽本票,但本票還是要簽350萬,李嘉松也有這樣說,而我給他們打了,心裡害怕,他們動不動來1拳,就來
1拳,不是連續打,過一陣子就打1下,說一說,聽到我又指他們詐賭,不爽又再打1下,動手的有游振傳、李嘉松,王柏龍跟李其清沒有,李其清看電視,王柏龍坐在那邊,我說你換牌,他說沒有,過程游振傳說後面的200萬就不拿了,但150萬我沒有那麼多,因為他們打我,我想說先答應,因為我不答應,所以打我,後來就同意以150萬解決,而本票要簽到350萬元,游振傳說那是江湖上規矩,他說彩金中了,江湖上規矩是如果你50萬給他,還有後面100萬有準時給他,200萬也不用了,算大家好朋友,好來好去,但本票還是一定要開350萬,打成這樣,我一定要開,我本來是不要開,之後有開,從不想開變要開,就是因為他們用暴力,而且李嘉松也把他家鐵門拉下來,我根本沒辦法出去,當初我進去時,李嘉松就把鐵門拉下來了,我1個人,他們那麼多人,要走他們也不可能讓我走,他們都已經用暴力地打,要出去,他搞不好要拿刀子還是拿東西,我也不敢說「你這樣動手動腳,我不談了,我要走了」他們打我胸部、耳朵、頭部,到我答應簽本票為止,李訓瑋跟他朋友也是差不多11點就到了,在那邊看,李訓瑋有時候插1腳,打1下,之後我本票身分證字號最後1個號碼簽錯,本票是李嘉松叫李訓瑋買的,李訓瑋說的「我大哥中獎」,中獎的大哥是指游振傳,簽本票時,有我、游振傳、李嘉松、李訓瑋跟他朋友、李其清,他們在旁邊看著,李其清還在看電視,本票交給游振傳,游振傳說有沒有身分證對對看,我說沒帶,李嘉松說我有開計程車,有登記證,就叫李訓瑋跟他朋友帶我出去,就1人1邊,帶去計程車拿登記證到裡面對,說「啊你根本最後1個字就簽錯」,就開始一直打,游振傳也打、李嘉松也打、李訓瑋也打、李訓瑋的朋友也打,李其清還在看電視,我說我重簽,他們就停手了,李其清只有拿椅子砸,簽好交給游振傳,但沒有離開,李嘉松講說「叔啊,他今天晚上有收,皮包有現金」,把我帶到後面去,叫我皮包錢都倒出來,李嘉松數了4萬元,說剩下給我當路費,4萬元他拿走,再看我存摺,土地銀行有10幾萬,他說最多可以領6萬,就叫李訓瑋跟他朋友,我坐後座中間,到後面超商去領錢,領了3次2萬共6萬回來,加上4萬就10萬,交給他,然後李嘉松交給游振傳,領錢時是李嘉松開車,我們3個人坐在後座,我坐在後座中間,李訓瑋及他的朋友坐在我兩邊,因為他們也怕我逃走,這過程我都是心不甘、情不願,要不然我就不用簽錯,直接簽正確就好,我心裡不服氣,才簽錯,進入便利商店是李嘉松跟我進去,李訓瑋跟他的朋友在外面,我領錢,李嘉松在旁邊看,錢交給李嘉松,李嘉松把領到
6萬元及從皮包拿出的4萬元共10萬元交給游振傳,之後打電話叫郭晉穎帶我回去,我想過50萬元私了就好,因為顧慮身家安全,但後來又報警,是因為我覺得他們不是可以講信用的人,如果可以講信用的人,就不會來詐我,我想他們不可能拿了50萬,後面就會放過我,我覺得要50萬只是開頭而已,後面他們會用更激烈的手段來要錢,就50萬、50萬,他們就是用這樣的方式來,所以我才想要報警,我心裡不平衡,我又沒有給人家賺,為什麼要50萬,而且他們如果沒有講信用,又那麼多人,萬一後面再來1個50萬,再1個50萬,我永遠還不了,那怎麼辦,所以我才報警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93頁至第110頁背面),所述情節尚屬精細,自得證明李嘉松於100年8月18日方才向曾輝煌簽賭地下六合彩,即於晚間8時許,以王柏龍要請曾輝煌「吃粉味」為由,經曾輝煌答應,即與王柏龍、李其清及李嘉松共4人同至桃園縣桃園市○○路○○○號金蘋果KTV內飲酒,於晚間9時40分許,六合彩開獎後,李嘉松向曾輝煌主張有簽中4星5碰共
350萬元,曾輝煌以上當受騙為由,主張李嘉松係以由王柏龍偷換簽注單之方式,共同向其施用詐術,不欲兌現李嘉松之彩金,李嘉松不滿,命曾輝煌隨同彼等返回其住處處理,由李嘉松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搭載曾輝煌,另由李其清、王柏龍乘後座,約莫晚間10時許,抵達李嘉松住處時,由李嘉松將住處之鐵門放下,待游振傳到場,曾輝煌仍嚷嚷「哪有這麼多錢」且遭「換牌」等語,即由游振傳、李嘉松以徒手毆打曾輝煌之強暴方式,嗣具有私行拘禁犯意聯絡之李訓瑋及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到場,亦加入徒手毆打曾輝煌而施強暴之方式,與曾輝煌談判其彩金債務,迫令曾輝煌必須承認對李嘉松所負之彩金債務並須簽發本票350萬元以擔保清償,另游振傳亦告知曾輝煌,本票雖須簽發至350萬元,但曾輝煌若可償還150萬元,另外200萬元,按江湖上規矩「也不用還了」,「大家都好朋友」等語,而向曾輝煌柔性喊話,軟硬兼施,曾輝煌雖心有不甘,然因受困在李嘉松住處,又彼眾我寡,只得承諾將償還150萬元,並在游振傳等人仍施以毆打之強暴手段下,只得同意游振傳等人之要求,而承諾償還李嘉松150萬元,另在李嘉松指示李訓瑋預備之本票上,簽署姓名、身分證字號簽發之,王柏龍則於曾輝煌簽發本票前先離開李嘉松之住處,曾輝煌簽發本票畢,因本無簽發本票之意,游振傳等人懷疑起曾輝煌所填姓名等基本資料之真實,即由李訓瑋及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將曾輝煌押往曾輝煌所駕駛之營業用小客車內,取出曾輝煌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返回李嘉松住處核對,發覺曾輝煌竟將姓名末1字及身分證字號末1碼簽錯,游振傳、李嘉松、李訓瑋及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共
4人,旋即再度圍上,對曾輝煌施以毆打之強暴手段,前後施暴致曾輝煌受有傷害,曾輝煌雖心有不甘,然仍迫於無奈,只得承諾重行簽發本票,加以李其清將李嘉松住處之沉重沙發椅舉起投擲,逼問曾輝煌,「錢到底要不要給」等語相脅,曾輝煌簽發金額共350萬元之本票6紙畢,惟李嘉松仍提醒游振傳,曾輝煌皮包內尚有前1日自賭客收得之簽注金,即命曾輝煌將皮包倒空,將其內現金4萬元餘元,取去4萬元,餘留予曾輝煌,然命曾輝煌外出須配合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即由李嘉松、李訓瑋及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駕車強押曾輝煌至桃園市○○○街○○○號7-11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在李嘉松之監視下,曾輝煌提領現金6萬元連同前開4萬元,共10萬元,均由李嘉松在其住處交游振傳收取之,嗣由李嘉松擬定協議書、收據各1紙,令曾輝煌署名,再聯絡與曾輝煌亦有認識之郭晉穎,前來李嘉松之住處,於同日凌晨3時許,接曾輝煌駕車離去,曾輝煌方得離去之事實,固查,雖曾輝煌所述若干細節有出入:①就傷情之部分,依證人曾輝煌證稱:游振傳有打我右胸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8頁),稱右胸之部位遭擊,然查前揭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載之曾輝煌為左胸挫傷,惟無右胸部位之傷勢,並不相合;再依證人曾輝煌證稱:他們打都是很殘忍,不像一般打,5、6個輪流打,一般人都沒辦法承受,一直打等語(同上卷頁),稱遭5、6人持續圍毆,痛苦異常,然查後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載之曾輝煌除左耳挫傷併聽力異常之傷害,較屬嚴重之外,餘則左胸挫傷、顏面外傷併右側口腔黏膜裂傷2公分之傷害,甚屬尋常,茲此與遭5、6人殘忍圍毆所理應有之嚴重傷勢,有些落差;另證人所稱遭5、6人持續圍毆之人數,亦與其言明動手毆打者,算來不過李嘉松、游振傳、李訓瑋及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級不詳之友人共4人,另李其清不過摔擲椅子相脅,亦有落差,是見彼稍有誇張之嫌;②就通訊自由受束之部分,依證人曾輝煌證稱:我2支手機電池都有被拔掉,是跟彭建衛通完電話,大約11點多還是12點左右,有次我想要錄音,假裝要打電話,被李嘉松他們看到,說我要錄音,就將我的手機電池拆掉了,拆完手機放桌上,還我之後,彭建衛還有再打電話進來有1到3通等語(本院卷第一卷第215頁、第10頁、本院卷第二卷第13頁背面),所稱在李嘉松住處時,約晚間11、12時許,渠起意利用手機錄音遭發覺而電池遭拆下,一度不能利用手機,通訊自由受限等情,然深究曾輝煌之手機經歸還之時點,依證人曾輝煌先稱:手機有還我,我離開時有將手機還我,是離開時還我的(本院卷第一卷第215頁背面至第216頁);後稱:大概是簽完本票後,李嘉松有將手機給我,是簽完本票後就還我(本院卷第二卷第10頁、第13頁背面),顯然手機歸還之時間,彼前後所述為離開李嘉松住處之際、為簽完本票之際,尚有不一。從而,曾輝煌所述受毆及自由受束之前情,固略有瑕疵。然徵之證人彭建衛於偵查中證稱:當天「阿寬」打電話告訴我說曾輝煌出事,有說因為六合彩的事,我就打電話問曾輝煌,他說被中六合彩,我問他能不能等我回去再喬,旁邊有人問曾輝煌話,我問曾輝煌說是誰簽的,曾輝煌說「李仔」,但我不認識「李仔」,曾輝煌又說游振傳也在,我就請他電話交給游振傳,我跟游振傳講電話時,請游振傳不要為難曾輝煌,這是錢的事,應該很好處理,游振傳承諾我只要談好如何還,就會讓曾輝煌回去,所以我後面才會打2、3通電話,關心曾輝煌平安沒有,後面有通電話,忘記是曾輝煌還是游振傳說,本票資料寫錯了,曾輝煌有說他被打,曾輝煌隔天也有到我家找我丈母娘,希望我幫他協調,曾輝煌說他只能付出50萬元,因為曾輝煌一直要我幫他,他沒辦法還,要我居中協調,所以我一直打電話,我用電話跟游振傳聯絡說曾輝煌無法還這麼多,交錢地點本來約桃鶯路麥當勞,後來約真鍋咖啡廳不知道是我還是李嘉松決定的,我也有跟李嘉松通電話,因為我要幫曾輝煌拿回他的本票資料,本來曾輝煌要用匯的,但他擔心用匯的,拿不到資料,我說如果你會怕,我幫你交錢,我幫你把資料拿回來,曾輝煌也要求我到真鍋咖啡廳,我不認識李嘉松他們,但認識游振傳,所以想說幫曾輝煌講看看等語(100年度偵字第22940號卷第一卷第71頁至第72頁、第二卷第36頁至第37頁),所稱渠與游振傳、曾輝煌均認識,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寬」之人得知曾輝煌因從事地下六合彩賭博出事,即主動聯絡曾輝煌,渠請游振傳不要為難曾輝煌,游振傳則稱須曾輝煌談好,方能「讓曾輝煌回去」,曾輝煌有向渠稱在本票上簽錯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慘遭發覺,並受毆等情,俟曾輝煌獲釋,找 渠居中 斡旋,渠不斷電聯曾輝煌、李嘉松,向曾輝煌提議在渠出面下,敲定在真鍋咖啡廳付款,仍由曾輝煌交付李嘉松等人50萬元之情節,核與曾輝煌所述上情之梗概,大致相符,足以佐證曾輝煌在李嘉松之住處聯絡彭建衛時,係在旁之游振傳掌握之下,游振傳亦向彭建衛表明須雙方談妥,則曾輝煌方能獲釋之態度,得以證明當夜曾輝煌人身自由受束,真有受私行拘禁之情事,再者,考之證人郭晉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到李嘉松那地方是很鄉下,他們就是有說到曾輝煌寫資料是假的,曾輝煌耳朵有受傷等語(本院卷第一卷第174頁、176頁背面、第179頁背面),亦得佐證曾輝煌描述上情非虛。至證人郭晉穎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曾輝煌離開時,我沒看到有人罵他打他或他身上有受傷,他開車時表現跟平常沒有不同 云云 (本院卷第一卷第172頁背面、第175頁),而稱依其觀察,曾輝煌並無遭人暴力相向之情狀云云,惟查,證人郭晉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曾輝煌這種人,沒有很老實,會出賣人,講話不老實云云(本院卷第一卷第166頁及該背面),對照證人郭晉穎於警詢時證稱:我認識曾輝煌還有李嘉松,他們來我家打麻將,曾經我就有跟曾輝煌說,李嘉松這群人很複雜,少跟他們接觸,但因為他們2人我都認識,所以我也不方便介入(本院卷第一卷第83頁),我之前跟曾輝煌提過不下20次,要曾輝煌盡量不要跟李嘉松他們往來,曾輝煌不聽(同上卷第84頁),我早先就跟曾輝煌講過很多次,要他不要跟李嘉松交往過近,可他不聽,我也沒辦法(同上卷第84頁背面),我有聽說過李嘉松因六合彩另外與人發生糾紛,但是和誰有糾紛我不清楚等語(同上卷第84頁背面),綜合觀之,警詢至審理時,相去不過數月,郭晉穎對李嘉松、曾輝煌先後說壞話,對曾輝煌、李嘉松雙方之偏好搖擺不定,所述平允已然有疑。徵之證人郭晉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李嘉松意思不是叫我做見證,是曾輝煌是我朋友,叫我去關心,我說這事我不想介入(本院卷第一卷第166頁背面),錢的事我不想介入(同上卷第168頁背面),李嘉松第1通電話,有跟我講說我朋友曾輝煌被他中彩金,要我去關心,我說我不要,直接回絕它(同上卷第169頁),李嘉松意思就是說我雙方面都認識,是不是將債務調整一下,我第1次就回絕,第2次也回絕,我不想介入等語(同上卷第175頁),依其所述,顯然其接獲李嘉松之電話後,根本不欲介入曾輝煌與李嘉松間之彩金債務糾紛,一再回絕李嘉松請其到場排解債務之提議,然則最終郭晉穎仍有前往李嘉松之住處之真實原因,質之證人郭晉穎:「(剛說當天李嘉松打電話給你,你拒絕,那為何你會過去?)因為已經很晚,他們這樣一直打,我沒有辦法,我就過去關心一下」,「(也沒有一直打,你不就說才打第2通而已嗎?)因為那個時候已經很晚,如果我沒有過去,他們還是會打」,「(所以你是因為他們一直打才過去,還是你想說待會是否會發生什麼事情,還是你是因為擔心曾輝煌的安危才過去?)因為李嘉松叫我說他是我的朋友,叫我去關心一下,第1次我回絕了,第2次我還是回絕他們」,「(所以你決定要去的理由呢?)因為我覺得這個事情很煩,我不想介入」,「(那凌晨2點多,你還特地趕過去?)我坐計程車過去」,「(你都沒有再去瞭解什麼事嗎?)因為我幾分鐘我就走了,如果我要瞭解,我會坐在那邊跟他們談,但我幾分鐘就走了」云云(本院卷第一卷第176頁),顯然按證人郭晉穎所述,客觀上其既非受有李嘉松多通電話之滋擾,又對李嘉松來電之請,已斷然表示拒絕之意,此行非在處理、了解李嘉松、曾輝煌間之彩金債務糾紛,又對此事根本無介入之意,然則其到場之真實目的究係若何?實難明瞭,堪認其於審理時有意隱瞞其到場之真實目的,益證其於偵查中所述:我跟他們說,關於錢的事我不管,只要人跟我回去就好了等語(本院卷第一卷第87頁),主要目的正在出面接引曾輝煌離開李嘉松之住處之情形為真。此外,於100年8月19日,曾輝煌有簽發金額100萬元本票1紙、金額50萬元本票5紙;於同日凌晨2時35分19秒、36分25秒、37分26秒,曾輝煌至自動櫃員機分3次提領2萬元共6萬元;另立書承認「甲方李嘉松向乙方曾輝煌簽香港六合彩中四星五碰共叁佰伍拾萬元正經雙方協調於民國10
0年8月22日先償還壹佰萬元正再於民國100年9月19日清償伍拾萬元正!剩餘貳佰萬元於每月分期攤還!」內容,而簽署協議書及收據各1紙;再於同日凌晨4時30分,曾輝煌離去李嘉松住處,旋即前往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急診驗有顏面外傷併右側口腔黏膜裂傷2.0公分、左耳挫傷併聽力異常、左胸挫傷之傷害事實,俱有曾輝煌之銀行存摺明細、臺灣土地銀行101年2月22日總業存字第1010006492號函附之交易明細表、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急診病歷各1份在卷可證,及本票6紙、協議書、收據各1紙扣案可憑(本院卷第一卷第102頁至第103頁),實足以佐證證人曾輝煌所指之在李嘉松住處連夜遭強力討債、受毆並押往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之梗概為真,質之被告李嘉松,亦自承確有在其住處掌摑曾輝煌之事實觀之,顯然前揭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所載曾輝煌所受最為嚴重之左耳挫傷併聽力異常之傷勢,絕非曾輝煌之憑空構杜,是以當夜曾輝煌在李嘉松住處受傷之情,亦為真切。參以曾輝煌獲釋後,以迄李嘉松等人遭查獲之日止,有密錄與李嘉松電話交談,業據證人曾輝煌證述在卷(本院卷第二卷第80頁至第110頁),而錄音內容如下:
★★★李嘉松:你已經退休,退休了沒有?第1點,這個本票來所
謂的假扣押,再拍賣。那時候我就跟我叔叔說,我們也希望可以領,對啊,不要說那些,我就不爽,我就不好意思講,我本來是講怎樣,我打電話給他,我來緩和他的情緒一下,因為我們有合夥,我來緩和我叔叔的情緒,你知道意思?他也在生氣,意思是不是這樣?他現在以為你100要用處理。
曾輝煌:我跟你講,目前給你們打這樣…李嘉松:你聽我說,我現在說是站在你那邊說,不然叔叔,
他那邊也沒有50萬,我說100萬減1、20萬,我來說說看,我當初是說說看看,會成不成我是不知道,最主要是影響他的心情,我意思是說100,你意思說看能不能夠,我打電話給他看他有沒有比較平緩,我跟他講,你跟我說的,你100萬來,又欠1、20萬,怎麼會這樣?意思意思這樣子就好了。
曾輝煌:李ㄟ,不要跟你講,你們拿的人沒有差,你跟我說
我50萬,我有能力給你處理,我有誠意給你處理,你20萬多給我痛苦的,真的,我最大的誠意,這是借信貸來的,這不是我自己剩的存款,今天我有存款,再去信貸借50萬也沒有關係。
李嘉松:我跟你講,這樣比較難講,我站在你的立場,我等
一下跟我叔叔講,你後手拿100握緊緊的,減1、20萬,減多少我不敢講,我說減1、20萬看可不可以接受,這樣給他4466就算了,說難聽一點,我叔叔也是很有時間,向你要這樣子耗沒關係,用50萬這樣子處理沒關係。
曾輝煌:我今天也不是不願意幫你處理,我今天如果說我不願意、1毛錢都不把你處理,你看。
李嘉松:反正你誠意跟我講。
曾輝煌:我也很有誠意,那一天你說10萬,我也10萬給你。
李嘉松:反正本票拿去寄,我絕對不會出賣。
曾輝煌:話是沒錯。
李嘉松:我自己10幾萬打下去,過年前我不是沒有幫你處理
,是沒辦法,我就是說不要讓你好好上班,妻小要養。
曾輝煌:對。
李嘉松:你今天不要說為了少1、20萬,後面的路都斷掉。
我今天也是說我也是從警察局回來要過去你那邊,然後跟朋友去面會,後來我想回去說看看,我今天站在你這邊,你還要選什麼我也沒有能力跟他講,因為他那天要去你那邊。
曾輝煌:我知道你們在生氣。
李嘉松:我今天給文通講100,今天文通又打電話,你50萬
處理,他說這樣子不用講了,你自己跟他講340萬處理,這樣子就好了,他要怎麼樣都沒有關係,我就不相信沒有,他現在有沒有,他現在40、50,我意思是說不然我跟叔叔講,明天可能來不及,星期一時候,減1、20萬,大家4466就算了。
曾輝煌:今天不是差1、20萬的問題,今天如果我有那個能力多給意思是一樣。
李嘉松:今天不是說你有能力沒能力,是你有沒有要借還是沒有要借的問題。
曾輝煌:要去哪裡借?我今天去農貸借。
李嘉松:你怎麼這樣說多拿70萬,你怎麼說這個?曾輝煌:我哪有再拿70萬,沒有。
李嘉松:你聽我說,你當初50萬要處理,我們兩個泡茶不是
在這裡這樣子講嗎?你說不然再多給20萬,你如果說以80萬我來跟我叔叔講,我好好跟他講,我跟他說完,你再打電話給他,我覺得這樣子比較好。
曾輝煌:今天我欠20萬,要跟文通大哥借,文通大哥會借嗎
?李嘉松:文通大哥怎麼樣?跟他借?曾輝煌:他會借我嗎?李嘉松:那是你們感情我怎麼會知道?曾輝煌:李ㄟ,我已經有很大的誠意了,有我的能力還給我
那麼痛苦過日子,給我50萬,之前的10萬給你就已經給你了,就讓我這樣處理掉,讓我好好做人、好好上班,讓我要求一下。平平人見面也有3分情,對不對?不要給我那麼痛苦,因為你今天如果欠錢跟人家借錢,這開口是很痛苦、很痛苦。李嘉松:我今天知道你有1個難度…曾輝煌:我今天沒有難度,我今天給你阿沙力。
李嘉松:文通是打給我叔叔,我叔叔說文通面子,1次而已。
曾輝煌:那天他是聽錯。
李嘉松:不然你不用說100,你也可以說不用處理!曾輝煌:不是這樣說,李ㄟ,那天是被你們打到人很痛苦。李嘉松:不用說那個!曾輝煌:把我帶到車上,再問…李嘉松:你現在為什麼還在說那些?★★★曾輝煌:我是條仔腳,如果我是組頭,我為什麼這麼累,我只是1個小小的條仔腳。
李嘉松:…你是1個組頭。
曾輝煌:不要這樣子,你今天如果說。
李嘉松:你是不是這樣子講…靠夭,打電話也是要錢,對不對…我跟你講,我也浪費時間,禮拜四先拿50萬。
曾輝煌:不要這樣。
李嘉松:你要我去宜蘭,我到時候要去宜蘭也沒有關係…曾輝煌:給我1條生路活。不要這樣,我求你。
李嘉松:你現在說的出來,我就跟叔叔講…50萬!曾輝煌:真的,我真的存沒錢。
李嘉松:你不要跟我說這些,說真的,不要跟我這些。
曾輝煌:李ㄟ,給我要求、讓我要求,我真的好好要求你,讓我活下去。
李嘉松:你也拜託一下,欠我的錢還要說什麼。
曾輝煌:我今天也不是說亂來。
李嘉松:…說70,你自己說100。
曾輝煌:哪有啊。
李嘉松:你現在出爾反爾?曾輝煌:我哪裡有出爾反爾?我最大的誠意。
李嘉松:…你最大的誠意,是100禮拜一拿。不要說那些!曾輝煌:你們那麼多人,我1個人,1個人打1個人,輪流打。
李嘉松:你現在不要跟我說以前的事情…這樣不要講了。
曾輝煌:不要這樣子。李ㄟ。
李嘉松:不要講了。
曾輝煌:你今天1個人…李嘉松:你不要說那些。
曾輝煌:打到住醫院住2、3天。
李嘉松:我跟你說,你現在不要跟我說那些,你聽不懂?你
聽不懂喔!那樣就不要說了,不要說了!★★★,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二卷第47頁至第48頁、第74頁及該頁背面),顯然曾輝煌獲釋後,與李嘉松磋商還款金額,李嘉松持續確認曾輝煌公職退休之前提事實,復向曾輝煌主張,彼等可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再向曾輝煌表明,游振傳正生氣於曾輝煌反悔不願給如數給付,既向曾輝煌聲明將站在渠之立場,向游振傳說情,又向曾輝煌聲明「是你有沒有要借還是沒有要借的問題」,軟硬兼施,運用各種談判技巧,非得叫曾輝煌舉債以清償,曾輝煌則苦苦哀求「我也很有誠意」、「很痛苦」並提及:「那天被你們人打到很痛苦」、「把我帶到車上」,惟李嘉松聽聞曾輝煌提及受毆事,一再以「不用說那個」、「你現在為什麼還在說那些?」等語,予以迴避;其後通話,李嘉松再降低價碼至50萬元,曾輝煌仍拜託李嘉松「給我1條生路活」、「給我要求、讓我要求」並提及:「你們那麼多人,我1個人,
1個人打1個人,輪流打」、「1個人」、「打到住醫院住
2、3天」,惟李嘉松聽聞曾輝煌提及受毆事,仍一再以「不要跟我說以前的事情」、「不要說那些」、「你現在不要跟我說那些,你聽不懂?」等語迴避,綜上李嘉松與曾輝煌對應之言語、內容、態度觀察,李嘉松所不否認惟命令曾輝煌不可多說的「那些」、「以前的事情」,顯然屬實,當足佐證曾輝煌所證之在李嘉松住處遭多人逼債圍毆之情形,確曾有之,絕非空穴來風。至被告李其清參與之程度,雖依證人曾輝煌證稱:李其清沒打我,他在旁邊看電視,沒有睡覺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97頁背面),是客觀上言之,在場之李其清未參與毆打行列,在看電視,舉止較屬平和,然證人曾輝煌亦提及:李其清雖然沒有跟著打,但他有拿椅子砸,我記得是在簽錯本票,他們一陣亂打,我答應重簽,他們停手時,李其清椅子就摔過來,說「你到底要不要拿錢出來」,那椅子是就上面有沙發皮,四四方方的,類似凳子,木頭的,沒有丟到我,不過離很近,我也有閃開,接著我要再重簽1份,李其清就走了,要走之前他跟李嘉松說:「沒我的事的話,我要回家了」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103頁至第
104頁背面、第141頁背面至142頁),顯見李其清亦有持李嘉松住處沙發椅摔擲及出口:「你到底要不要拿錢出來」等語相脅,曾輝煌將欲重簽本票,仍有徵詢李嘉松:「沒我的事的話,我要回家了」確認大勢底定,方離開之事實,證之被告李嘉松證稱:李其清就是在寫本票的時候離開的,除了L型沙發外,我們家確實還有小沙發椅,在茶几旁邊,那個很重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116頁及該頁背面),依其所述,確李其清待在李嘉松住處,到曾輝煌願意簽立本票之階段,另有曾輝煌言之沙發椅存在,曾輝煌所述李其清之參與經過,絕非隨意胡謅,是以,李其清有與游振傳、李嘉松等人共同以強力之方式向曾輝煌要索債務,迫令簽發本票之犯意聯絡,堪以認定。從而,於100年8月18日晚間10時許至翌(11)日凌晨3時許,在李嘉松住處,李嘉松、游振傳、李訓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係以毆打曾輝煌之強暴方式;另李其清則係以摔擲沙發椅之脅迫方式,迫令曾輝煌償還賭金並簽發本票等文件,期間曾輝煌不得自由離去受私行拘禁之事實,亦堪認定。末查曾輝煌耳朵遭擊後,雖一度耳膜破裂,然於101年2月10日就診時已然癒合,前於100年
9月7日接受純音聽力檢查,左耳聽閾值15分貝,右耳聽閾值10分貝之事實,俱有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病歷摘要1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一卷第106頁),顯已痊癒,現聽能甚佳,並非有毀敗或嚴重減損之重傷情形,在此指明。
3.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審彼等辯稱之內容,固供述李嘉松中彩後,連同曾輝煌、李其清及王柏龍共4人均離開金蘋果
KTV,均至李嘉松住處,李其清躺在沙發上睡覺,對於曾輝煌及李嘉松間之彩金糾紛,曾輝煌、李嘉松、王柏龍3人開始商談,嗣王柏龍先行離去,僅曾輝煌、李嘉松2人繼續磋商,嗣李其清睡起,向曾輝煌、李嘉松2人打聲招呼後離去,僅曾輝煌、李嘉松2人仍在協商,結果曾輝煌僅在李嘉松
1人陪同下,自願前往車內提供登記證供李嘉松核對,自願書立協議書並簽發本票,經李嘉松敦請友人李訓瑋到場見證,李訓瑋見曾輝煌、李嘉松2人正坐在沙發上,泡茶,看電視,李其清匆匆簽名,停留5分鐘許即匆匆離去,曾輝煌僅在李嘉松1人陪同下,在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乙情,甚屬一致(100年度偵字第22940號卷第一卷第15頁背面至第17頁、第27頁及該頁背面、第75頁、第79頁;第二卷第5頁及第
6頁背面、第17頁至第18頁;100年度偵字第32144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本院卷第一卷第18頁及該頁背面)。另證人郭晉穎證稱:我當天只有看到1名禿頭男子,沒有看到游振傳、李訓瑋云云(本院卷第一卷第88頁、第171頁及該頁背面),是稱渠到場時,除曾輝煌、李嘉松外,只有名禿頭男子,並無游振傳、李訓瑋云云;且證人彭建衛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證稱:偵查中作證時我講說跟我通電話的是游振傳,但我真的沒有辦法確定是游振傳還是李嘉松,因為曾輝煌把電話拿給別人,我無法判別云云(本院卷第一卷第
194頁至第197頁),是改稱其無法辨識通話對象為游振傳,或李嘉松云云。從而,綜上彼等言之曾輝煌與李嘉松在李嘉松住處之深夜談判之過程,游振傳、李訓瑋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友人,均不曾到場,游振傳自無從接過曾輝煌之電話與彭建衛通話,前後除李嘉松、曾輝煌2人外,不過有王柏龍、李訓瑋在旁陪同、到場見證,李其清則睡覺,從而,李嘉松對曾輝煌,勢均力敵,又游振傳等人之不在場證明及在場言行,均得由全程在住處之李嘉松提供,而為共犯脫罪解套之辯解,固構思高明。然查,彭建衛原只認識游振傳,對於綽號「李仔」之李嘉松並不認識之事實,據彭建衛於偵查中證明詳確(100年度偵字第22940號卷第二卷第37頁),是以辨析對方語音、語調、口氣之熟、生,究為彭建衛所悉之游振傳,或為陌生之李嘉松,衡情無絲毫之困難,茲此游振傳或李嘉松之聲音足為彭建衛明確析辨之情形下,彭建衛於本院審理時改稱無法辨識通話對象為相熟之游振傳,或根本不認識之李嘉松,顯屬謊言,況彭建衛於偵查中明白證稱:「我不認識『李仔』,曾輝煌又說游振傳也在,我就請他電話交給游振傳」等語(同上卷第36頁),顯然曾輝煌所將電話轉交者係應彭建衛之要求而為彭建衛相熟之游振傳,由是,益見彭建衛於本院審理時改口前情,無非在配合被告,為游振傳解套之說詞,遮掩彼等共犯私行拘禁等犯行爾,既不足採信,質之證人即被告李嘉松矢口否認游振傳到場,更全盤否認有與游振傳合資向曾輝煌簽注之事實(本院卷第二卷第126頁至第127頁背面),然據前揭李嘉松與曾輝煌間之通話內容,明白顯示李嘉松向曾輝煌道:「我跟你講,這樣比較難講,我站在你的立場,我等一下跟我叔叔講,你後手拿100握緊緊的,減1、20萬,減多少我不敢講,我說減
1、20萬看可不可以接受,這樣給他4466就算了,說難聽一點,我叔叔也是很有時間,向你要這樣子耗沒關係,用50萬這樣子處理沒關係」等語,顯示李嘉松與曾輝煌商談後,立須向游振傳回報債務協調過程,而須高度尊重游振傳之意見,堪認將來所獲彩金,游振傳亦屬有份觀之,李嘉松及游振傳當有合資簽注無誤,是以李嘉松所述前情,亦在為游振傳撇清之,殊不值採。再查,證人郭晉穎稱之渠到場時,除有李嘉松及曾輝煌外,不過有另名禿髮矮胖之男子(本院卷第一卷第84頁至第頁),然據證人郭晉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那個人禿頭瘦瘦的等語(同上卷第167頁背面),是則該人,究禿髮矮胖?或禿髮矮瘦?實難明瞭,證之該人經證人郭晉穎經警詢中指認為李其清(同上卷第85頁背面),然查當夜,李其清於摔擲沙發椅後,見曾輝煌願簽發本票,即先行離開,此經證人曾輝煌證述詳確如前,是李其清絕無可能為最晚抵達李嘉松住處之郭晉穎目擊,顯然證人郭晉穎所牽扯之禿髮矮胖(瘦)人之情節,暨為之指認,根本不實在,亦有意隱瞞渠目擊之共犯人別,實為鮮明。復查李其清離去前之動作及時間,據被告李其清自稱:我躺在沙發上睡覺,起來說要回家,便自行回去,那是晚上11點多(100年度偵字第22940號卷第一卷第75頁),我接近晚上11點就離開李嘉松住處,到家約11點15分至20分(同上卷第二卷第5頁至第
6頁),我睡起來快11點,打完招呼我就走了,回去我住處(本院卷第一卷第91頁背面);依被告李嘉松稱:李其清大約11點多離開(100年度偵字第22940號卷第二卷第17頁),李其清坐到11點多才走,他喝蠻醉,躺在我家沙發睡覺(本院卷第一卷第18頁),是均稱李其清睡起離去為100年8月18日晚間11時許,然徵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李其清持用之事實,據李其清自承在卷,再考該門號於當日晚間10時57分、11時及翌(19)日凌晨0時43分利用之基地臺位置,均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9樓;於19日凌晨0時58分,方轉變為新北市○○區○○○街○○○號4樓事實,有該門號雙向通聯記錄1份在卷可證(100年度偵字第22940號卷第163頁),顯示至100年8月19日凌晨0時43分之期間,李其清位置均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樓李嘉松住處或附近,徵之李其清離開李嘉松之住處,旋即騎乘機車返回新北市○○區○○街○○號3樓住處,路途約10至15分鐘之事實,據李其清述明在卷(本院卷第一卷第75頁),是以李其清留在李嘉松之住處或附近至100年8月19日凌晨
0時43分,方騎車離去,並於凌晨0時58分返抵住處或附近,使用行動電話之事實,應可認定,基此,顯然被告李其清、李嘉松2人所述100年8月18日晚間11時許,李其清即行離開李嘉松之住處乙節,並不實在;再考證人李其清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稱:「(你手機沒有借給別人用吧?)當天在那邊來講,應該是沒有」,「(【提示同上卷第163頁通聯紀錄】當天晚上11點,你有打電話給0000000000…是要跟他說什麼?)應該我打給他是說…你去哪裡…這樣子而已」等語(本院卷第一卷第96頁),足見李其清留在李嘉松住處至翌日凌晨之期間,並非酣睡至起身離開,過程尚擁有撥打行動電話之意識及能力,茲此李其清、李嘉松不實所述,彼等有意隱瞞李其清共犯之動作及期間,令李其清得推避目擊或耳聞犯行之經過,亦堪認定。再深思之,對此350萬元彩金債務之糾紛,經李嘉松等人將索賠之金額迭次降至50萬元,過程曾輝煌仍苦苦哀求「給我1條生路活」、「李ㄟ,給我要求、讓我要求」聲聲動人,顯然宥於個人之資力,曾輝煌對於給付之金額,甚為介意,如同尋常人般,懂得理性之計算,在此寸土必爭,錙銖必較,為己極力爭取較好之給付條件之心態下,何有在李嘉松之住處,對350萬元之請求,無庸改期再議之爽快乾脆之態度,已難想像。再者,既如被告所言,曾輝煌對此350萬元賭債之糾紛,有連夜與李嘉松處理之高度誠意,並自願書立鉅額之本票及協議書,以供李嘉松收執,雙方坐在沙發上,泡茶,看電視,何等愉悅享受,在此雙方互敬互愛之氛圍下落幕,各自歡喜,寧有破壞雙方之信賴,在磋商之過程,對曾輝煌大起疑竇,將曾輝煌帶往車內檢視登記證之理?寧有李訓瑋已到場「見證」離去,相關程序俱已完就,深夜曾輝煌仍不捨李嘉松之住處,得郭晉穎出面接引,方能離開之理?是以前開被告所辯,與事理重大不符。遑論回顧前揭電話錄音,曾輝煌、李嘉松之對談敘及之事發情形是:
★★★曾輝煌:你們那麼多人,我1個人,1個人打1個人,輪流打。
李嘉松:你現在不要跟我說以前的事情…這樣不要講了。
曾輝煌:不要這樣子。李ㄟ。
李嘉松:不要講了。
曾輝煌:你今天1個人…李嘉松:你不要說那些。
曾輝煌:打到住醫院住2、3天。
李嘉松:我跟你說,你現在不要跟我說那些,你聽不懂?你
聽不懂喔!那樣就不要說了,不要說了!★★★顯然曾輝煌寥寥數語,俱為李嘉松只想在電話中迴避之經過,是以,可見證人曾輝煌所證前情,值得採信,多對一、強暴寡,方為令曾輝煌連夜承認「甲方李嘉松向乙方曾輝煌簽香港六合彩中四星五碰共叁佰伍拾萬元正經雙方協調於民國
100年8月22日先償還壹佰萬元正再於民國100年9月19日清償伍拾萬元正!剩餘貳佰萬元於每月分期攤還!」350萬元債務之原因事實。被告所辯前情,均非可取,彼等確有如曾輝煌所證之共犯私行拘禁等之犯行,實堪認定。
4.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嘉松、李其清、李訓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一部分,被告曾輝煌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李嘉松所為,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就事實欄二部分: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所謂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係對於同條項私行拘禁之補充規定,上訴人將人私行拘禁,同條項既有明文,按之主要規定優於補充規定原則,自不應宣告補充規定之罪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693號判例足供參照),是核被告李嘉松、李其清、李訓瑋所為,均係犯刑法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起訴書原認曾輝煌簽發本票以前,被告李嘉松、李訓瑋所為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
304條罪嫌;被告李其清則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
277條第1項罪嫌,應分論併罰等語,已經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表明,被告李嘉松、李其清、李訓瑋罪名均變更為加重強盜取財罪,再者,被告李嘉松、李其清、李訓瑋等人先後以剝奪行動自由、毆打等之方式迫使曾輝煌簽立本票6張及協議書1紙等部分,連同其後李嘉松、李訓瑋等人復強取曾輝煌攜帶現金4萬元,再由李嘉松、李訓瑋等人押曾輝煌至便利商店領取6萬元等部分,是基於同一不法所有意圖為之加重強盜犯行,應僅成立一罪(本院卷第一卷第164頁背面),固非無見。然查被告李嘉松等人所為,核不過在為李嘉松向曾輝煌要索彩金,理由如下無罪部分所述,是基於債權之行使目的,尚難認被告李嘉松等人所為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公訴意旨稍有誤會,然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爰依法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復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及第304條第1項之罪,保護法益均為被害人之自由,惟第
302條第1項之法定刑,既較第304條第1項為重,故行為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目的,其方法已達於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程度時,其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行為已為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行為所吸收,並無同法第55條之適用(最高法院86年臺上第2504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李嘉松、李其清、李訓瑋於曾輝煌受私行拘禁之繼續期間,迭對曾輝煌所為之強制舉措,均應為高度之私行拘禁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就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普通賭博罪,被告曾輝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安仔」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所犯普通賭博罪,被告李嘉松與游振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所犯私行拘禁及傷害罪,被告李嘉松、李其清、李訓瑋、王柏龍、游振傳及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友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再者,被告曾輝煌所為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與賭客對賭之行為,乃屬於1個賭博犯意所成1犯罪行為,在法律概念上為1行為,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述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1重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公訴意旨未就被告曾輝煌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之部分提起公訴,然此部分既與被告曾輝煌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罪,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當併予審究。被告李訓瑋前有如事實欄一㈡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就賭博案件之部分,被告曾輝煌、李嘉松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賭博之種類,另被告曾輝煌經營地下六合彩規模之大小、期間之長短、可牟得之不法利益之多寡,兼衡彼2人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就私行拘禁暨傷害案件之部分,曾輝煌固積欠被告李嘉松簽注彩金未償,滋生債務糾紛,首有過咎,然被告李嘉松不思以正途解決,竟與李其清、李訓瑋、王柏龍、游振傳及李訓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友人率然對曾輝煌私行拘禁,動輒傷害相脅,為之犯行致曾輝煌人身受束,簽發金額共350萬元本票6紙及協議書1紙,再提領現金6萬元,又逕自取去曾輝煌所攜現金4萬元為償,妨害彼之人身自由及意思自主顯巨,幸則曾輝煌所受傷情尚非嚴重,雖一度耳膜破裂,現已痊癒,未損聽能,兼衡各人扮演角色下手施暴相脅輕重程度尚屬有異,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對曾輝煌所受損害並未賠付分文或致歉意,態度不佳,暨彼等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經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李嘉松犯賭博罪處罰金刑之部分,諭知易科勞役之折算標準,期能獲得警惕。至扣案之簽注單1紙,為李嘉松犯賭博罪所用之物,為渠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爰予沒收。扣案之簽注彙總表1份,既不能排除為被告曾輝煌事後偽作,理由另如下述,是與被告曾輝煌犯聚眾賭博罪無涉,依法不能沒收。扣案協議書、借據各1紙暨本票6紙,為曾輝煌簽發交予被告李嘉松受讓所有,均屬被告李嘉松犯私行拘禁犯罪所得之物,為被告李嘉松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及共犯連帶沒收之法理,爰予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嘉松、李其清、基於共同剝奪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將曾輝煌自金蘋果KTV強押至李嘉松住處剝奪曾輝煌之行動自由等語,因認李嘉松、李其清自金蘋果KTV至李嘉松住處,游振傳到場前之期間,涉犯刑法第302條罪嫌等語,無非係以證人曾輝煌證述為據。然查此節已經證人曾輝煌澄清:「(從KTV你跟李嘉松還有王柏龍之間,針對到底簽賭簽中與否既然產生爭執,那後來為何又會跟李嘉松回到李嘉松他家?)我說王柏龍跟我換單子,他說『你想要賴我的牌,你想吃我的牌是不是,你想要吃掉我的彩金,走、走、走,我叔叔在那,等一下就來了,等我叔叔來喬』,就把我帶著過去,我就1個人,我不跟他過去也不行」,「(你的意思是王柏龍強押你過去的嗎?)是沒有強押,當初去的時候沒有強押,是李嘉松叫我到他家去喬一喬,等他叔叔來喬」,「(你要跟他們去嗎?)那時候你手無寸鐵,你不跟他去可以嗎」,「(你有嘗試過說「不要,我們今天不要說,今天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我們過兩天找人來協調,大家來喬,說個清楚」,你不可以這樣要求嗎?)可是我那時候心裡就害怕」,「(怎樣害怕?)怎麼發生這種事這樣,他帶我去,我也就去」,「(你有表達不想去的意願嗎?)是沒有」,「(他們是要你陪同他們到李嘉松家,然後把這個事情說清楚嗎?)對」,「(不管當時你心裡到底願不願意你就跟他們走了,在外表上、在口頭上你並沒有表示你不想去的意思?)當時我沒有,因為我不知道他們後面要做什麼事,我根本不知道」,「(所以當時你的意思也是說『好,我們換個地方,把這件事情說清楚』,是否如此?)是」,「(雖然說在KTV裡面吵吵鬧鬧,又有小姐在坐檯不方便,等於說換個場所再繼續談,可以這樣講嗎?)不是,他是叫我去他家,等他叔叔來喬」,「(就是換個場所,到他家等他叔叔來喬,所以你就跟他們去了,是否如此?)對」,「(所以這個時候不能說是他們強逼押你去的?)他是說『走、走』一般還沒有發生打人的事情之前,大家都很善良,我又沒有做什麼虧心事,當然跟他去」,「(所以基本上按照你們的通話來看大家本來還是朋友,彼此都很好相處,也是大家互相珍惜這個情份,是不是這個情況?)對,就是這種情況我跟他去」,「(那能不能做個結論,就是從KTV去李嘉松家的這段,是因為你也覺得有必要把這事情講清楚,在KTV也不方便,所以王柏龍講說到李嘉松家,請他叔叔來講清楚,此時你也是跟他們一起回去,目的就是要把這個賭債之間的糾紛,大家在那邊好好的說完、說清楚,可否這樣說?)可以」等語(本院卷第93頁至第94頁),是曾輝煌不欲兌現李嘉松之彩金,雖引起李嘉松之不滿,命曾輝煌隨彼等返回其住處處理,口氣不善,然除此別無其他不法腕力之施用、脅迫等非法之方法,客觀上曾輝煌當時亦有隨同前往李嘉松之住處協調債務之意願,因之,難認此期間曾輝煌行動自由有受剝奪及受私行拘禁之情形,因認公訴人所提證據方法,尚無以證明此部分被告李嘉松、李其清有何妨害自由之犯行,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然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被告李嘉松、李其清隨後所為私行拘禁犯行具有繼續犯一罪之關係,依法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嘉松、李其清、王柏龍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李嘉松及王柏龍意圖施詐,於
100年8月18日向曾輝煌簽賭地下六合彩後,於同日晚間8時許,偕同李其清及曾輝煌同至位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金蘋果KTV內飲酒,至當日晚間9時40分許,地下六合彩開獎時,由李嘉松、王柏龍取出事先準備好、另增1組簽單號碼之筆記紙,交付予曾輝煌,詎曾輝煌質疑該簽單號碼,李嘉松、李其清及王柏龍前開詐術未能得逞,因認被告李嘉松、李其清涉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無非仍係以證人即告訴人曾輝煌之證述,及扣案曾輝煌製作之簽注彙總表1份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
100年8月18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樓李嘉松之住處,李嘉松有向曾輝煌簽注,嗣曾輝煌受李嘉松之邀,同李其清、王柏龍共往赴桃園縣桃園市○○路○○○號金蘋果KTV,是日晚間9時許,香港六合彩開獎之事實,然堅決否認彼等有何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辯稱:李嘉松真的有向曾輝煌簽中4星5碰350萬元等語。被告李嘉松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稱:李嘉松並未詐賭,實則在金蘋果KTV內,曾輝煌有親口承認是因己身疏忽,方未向上游組頭簽到李嘉松所簽牌支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李嘉松及王柏龍於100年8月18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
縣桃園市○○路1樓李嘉松住處,向曾輝煌簽注地下六合彩後,於當日晚間8時許,偕同被告李其清、曾輝煌4人同至桃園縣桃園市○○路○○○號金蘋果KTV內飲酒之事實,業據被告李嘉松、李其清所是認,並有證人曾輝煌證述可佐,此部分事實,首應認定。公訴意旨所憑認被告李嘉松、李其清詐欺取財未遂犯嫌,固有前揭證人曾輝煌證述之遭王柏龍「換牌」乙說及曾輝煌製作之簽注彙總表為據,然據證人曾輝煌證稱:「(那你怎麼知道王柏龍在桌子底下有換另1張紙給你?)就是一瞬間那種感覺」,「(是感覺,還是他在換你有親眼看到怎樣?)因為當時電燈昏暗、音樂又很吵,結果我拿給他,他很快就給我了」,「(很快給你,那你馬上就跟他說你換我的牌嗎?)是開完獎以後,當時我還沒有發覺到」,「(你開完獎之後才說的嗎?)對」,「(你剛剛說他換紙給你的時候,你就跟他講說你換牌是這樣,還是事後你才跟他講的?)之後」等語(本院卷第一卷第205頁及該頁背面),顯然王柏龍借閱簽注單後將之擲還曾輝煌之當下,曾輝煌根本未親眼目擊得王柏龍有何偷「換牌」之舉動,亦未表示任何意見,不過開獎後,得知中大獎,方以結果論,質疑起王柏龍、李嘉松2人好意邀請其至金蘋果KTV之動機,參以曾輝煌受理簽注號碼及回執之程序,依證人曾輝煌自稱:跟我簽牌,打電話進來,我會錄音,要是我當面去收,就會開單子給賭客等語(本院卷第二頁第15頁),然質之被告李嘉松於本院審理時稱:曾輝煌沒有回單子給我,因為我跟他簽很久,大家彼此相信,單子他也沒回給我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26頁及該頁背面),顯然各執一詞,若後者為真,則被告李嘉松等人更無基於相對之立場,按照回執,核對簽注號碼遺漏與否之機會,則事出被告曾輝煌謄寫簽注彙總表時,不意疏失或故意遺漏之可能性,將大幅提高,遍查卷內亦無其他證據方法足以補強證人曾輝煌所述此節受理簽注及回執之程序為真,公訴意旨指以被告李嘉松等人涉有施用詐術舉措,既已難確實證明。
㈡參以被告李其清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曾輝煌可能自己吃牌,
例如他寫錯了,結果中獎,那錢都是他賺的,因為簽的人是對他,他要負責彩金,不是上游負責,所以他吃牌,是有利潤,不是沒利潤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28頁),基此,曾輝煌「吃牌」而故意在簽注匯總表內漏載李嘉松之簽注號碼,不轉簽上游組頭,可將李嘉松簽注金悉數據為己有,毋庸與上游組頭分享,是因心存僥倖,貪圖小利為之,既非不可想見之事。參以證人曾輝煌證稱:跟我簽注的人中彩,上游會匯彩金到我戶頭,我要負責給彩金,對於我收的號碼,當然我要承擔,彩金是上游出,我賺中間簽注的差價,我也希望平常跟我簽牌的人中獎,他中獎愈多,我愈高興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22頁背面至第23頁背面),依其所述,往來賭客向其之簽注,若其有依業內之常規,將之悉數轉簽上游組頭,僅可賺得收注、轉簽之價差,不過中彩可由上游組頭提供彩金轉交,於其而言,毋庸最終承擔彩金債務,是中彩於其而言並無不利,洵屬可喜之事,其亦理當為往來賭客之中彩而高興。然徵之證人曾輝煌證稱:「(在KTV時你發現說不對,你當時有拿真正的原本給看說你簽的根本都沒中,你有這樣跟他講嗎?)我是沒有跟他這樣講」,「(為什麼不跟他講?)因為他那時候一下子中了5個,我這邊沒有中,我心裡就慌掉了,我一慌就不知道要怎麼辦,他就說我要賴他的錢,要吃他的牌」,「(你上次庭期說你當時一時覺得很心慌,什麼意思?)我就一時不知道怎麼辦,就心慌,就上當,就給他們騙這樣」等語(本院卷第一卷第207頁背面,第二卷第7頁背面),是曾輝煌於李嘉松中彩時,竟一反理當為李嘉松感到高興之常態,當下對李嘉松之得彩,心中無何喜悅,更感心慌之負面情緒觀之,顯然曾輝煌意識到該筆彩金債務無由轉嫁上游組頭承擔,蓋以李嘉松之簽注恐已為其「吃牌」未傳真為然。基此,公訴意旨指以被告李嘉松涉犯詐欺取財罪嫌,憑為據之證人曾輝煌製作之簽注彙總表,固無李嘉松所執簽注單之中獎號碼(本院卷第一卷第124頁至第125頁),然查該表既為曾輝煌製作,既不能排除製作時,因曾輝煌自始「吃牌」有意漏載李嘉松簽注之可能。再考曾輝煌遭李嘉松得中高額彩金,對不利於己之李嘉松簽注,本有虛飾隱匿之動機。佐以證人曾輝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事後我有去找上游組頭,想要回傳真給他的那1份傳真,但沒拿到,因為他們說1個禮拜就作廢了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92頁背面),是該上游組頭所理應執之簽注彙總表傳真本,既已不存,無從佐證卷內現存之簽注彙總表或實、或虛,不能排除事後偽作,再提供偵查機關之可能,質之證人曾輝煌證稱:「(這個是可以證明你被詐賭的最重要文件,你認為你被詐賭,不管你將來要不要告,起碼這件事情你跟李嘉松他們之間還有爭議,為了保障你的權益,正常作法是釋放之後去蒐證,所以去找上游組頭跟他要回那張簽單彙總表的傳真本,怎麼會拿不到呢?)因為一開始心裡就是想50萬把這件事情給解決掉,心裡沒有想報案的念頭,也沒有想蒐集資料,也沒有這個經驗」,「(沒有這個念頭的話,那為何你會留下那些你自己所製作的簽單彙總表?)我這張當然我要留起來,我有拿去問律師」,「(那為什麼留你自己做的簽單表,而沒想要馬上去把傳真本要回來呢?)就不想報案」,「(既然想私了,為什麼會留下你自己做的簽單表呢?)也不是故意要留的,這張就是一直帶在我的包包裡面」,「(難道你每1期的簽單彙總表都永久保存嗎?)沒有」,「(保存多久?)有的1個月左右,因為有些會有爭議」,「(如果你保存1個月左右的話,那你的上游組頭只存
1個禮拜,作法不是相同嗎?)可是我打給他跟他要那張,他就說他毀了」,「(8月26日報警,代表你要走法律途徑,為什麼你要隔1個月之後才想去跟組頭要這證據?)就是沒有經驗」等語(本院卷第92頁至第93頁),顯然渠主張李嘉松之中彩尚有爭議,懂得留存自行製作之簽注彙總表為證,若是,又何有不即向上游組頭取得傳真本,藉以佐證實情,遲滯坐令傳真本無端湮滅,陷己所製作之簽注匯總表,喪失堅實佐證之地?從而,上揭簽注彙總表之真實性,既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確實,不能排除製作者事後偽作,亦不能排除製作之始因人為惡意而存疏漏之可能,是不能憑為李嘉松未下注、中彩之認定,無以之佐證被告李嘉松等人涉有施用詐術舉措,亦屬顯然。
㈢復查,依證人曾輝煌證稱:我是在李嘉松家,將這次所受理
牌支1次寫在簽注彙總表上等語(本院卷第二卷第19頁背面),質之被告李嘉松亦稱:確實我給曾輝煌單子時,他有在那邊抄,他抄要傳真等語(同上卷第26頁背面),是以曾輝煌在李嘉松住處謄寫簽注號碼之過程,雖不虞李嘉松等人隨意觀覽,然該簽注彙總表既須曾輝煌攜出傳真上游組頭,自不能排除曾輝煌前往傳真途中塗改,或根本不傳真,全盤「吃牌」,事後再行偽作之可能。再考證人曾輝煌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李嘉松住處時,彭建衛電話中有講說怎麼那麼不小心,被人家抓到把柄,我說我也不曉得他們是這種人,我以為大家都是好朋友也不會做這種事,我哪知道,我有跟彭建衛講說被人換牌設計,他說你為什麼那麼不小心等語(本院卷第一卷第215頁、第216頁),稱在李嘉松之住處時,有向彭建衛提及遭「換牌」詐欺一事,彭建衛亦附和渠稱真「不小心」等語,徵之證人曾輝煌密錄事後與彭建衛電話交談之內容,雖確有提及:
★★★彭建衛:你是怎樣我不知道。我看這個事情這樣走,當初真
的不要叫,怎麼說,當初文通不要帶你就好了,我叫他來帶就好…曾輝煌:這誰故意很重要嗎?最重要是,李ㄟ、王ㄟ、2個
為什麼到文通那邊打麻將?他們是怎麼闖進去?為什麼在我這邊簽牌?這不是早就有計畫了嗎?這不是1天、2天的事情,這是很長久的計畫了。他讓我失去敗身的時候才幫我弄,今天我當大家都是好朋友,而不是今天我當大家都是有仇的人,你也戒心、我也戒心,戒心很大的時候,你弄得到我嗎?是不是?王、李在我這邊簽多久?簽10次,我算過簽10次而已,他是不是先來賭博,輸了再過來跟我混熟、混熟讓我失去戒心的時候再來弄,你弄那個最明顯了,你半個鐘頭前出去,你進來單子交給王,王說要看一下單子…彭建衛:我早就跟你說過,這是故意弄的。
曾輝煌:對啊!這個故意弄的!故意弄的!彭建衛:我頭1個電話打來,我打給你,我跟你說什麼?曾輝煌:對啊!你跟我說我被人弄了。
★★★彭建衛:綁好好的。
曾輝煌:綁好好的,這個就是1個陷阱。
彭建衛:就是這樣子而已。
★★★,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二卷第53頁、第54頁),據此,雖依彭建衛之研判,曾輝煌係遭李嘉松等人設局「換牌」詐賭,然依證人曾輝煌前述證詞,尚不足以確實證明在金蘋果KTV內,被告李嘉松等人有予「換牌」而施用詐術之舉措,參以在金蘋果KTV內之事發經過,證人彭建衛更不在場,無從確實悉知王柏龍偷「換牌」與否,此外,又無證據足以證明證人彭建衛事前與被告李嘉松等人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對事發經過另有悉知,是以彼等所述前情,不過是個人推斷,尚足無確實證明曾輝煌真有遭被告李嘉松等人施用詐術之事實,亦是顯然。
㈣此外,公訴人所提前揭證據方法,尚無足以確實排除李嘉松
確有向曾輝煌下注、中彩,惜因曾輝煌人為因素,未轉簽注上游組頭以致無力償還彩金債務之可能,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嘉松、李其清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施用詐術進而涉犯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不能證明被告李嘉松、李其清此部分之犯罪,仍有可疑,即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
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302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大鈞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8月5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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