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6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1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