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18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71,900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3,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