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3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科、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五行所載「7F-519號營業
業小客車」應更正為「7E-519號」。
(二)查被告於民國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年度易字第43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3年2月1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籍,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
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適用法條
刑法:
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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