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056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凌國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璻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452,208元違約金請求之「左列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67%或1.795%,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二、請提出借款新台幣475,000元、25,000元之加速條款。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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