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42號聲請人 石麗卿 律師(即上訴人 徐慶安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徐慶安與被上訴人 彭秀媛 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石有為法官蔡和憲法官許秀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