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827號聲請人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玉城 相對人裕昇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民 相對人王耀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請求,但未記載提示日之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