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
二、茲以被告乙○○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拘票在卷可稽。再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是被告乙○○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