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十六
一七四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