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男27歲具保人葉劉承傑
男24歲上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劉承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葉劉承傑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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