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岳峰布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岳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岳峰布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銀│108年12月31日│45,330元│BU0000000││││限公司李岳欣│員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