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碧華 上列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碧華因父親年紀大,想與父親團聚,且目前有好的男友準備結婚,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認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惟嗣後經本院審理終結後,因被告另有其他確定案件待執行,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於107年8月28日將被告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準此,被告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執行中,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鄭咏欣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