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8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福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福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及所犯法條欄末補充: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3年7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自應依法論罪科刑。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在警詢時,於警方尚未有確切之證據,可為合理之懷疑其施用毒品前,主動供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乙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08年9月10日高市警保大偵專字第10835610200號函所附職務報告書在卷可參,堪認符合自首,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59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6月1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本次又犯施用毒品案件,而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適應力,認其法定本刑有予以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既有前述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執行後,猶未能戒毒,足見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被告自身健康之行為,未直接侵害他人,惡性與危害相對較輕,另衡酌其教育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警卷第7頁之戶籍資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
1頁之受詢問人欄位),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346號被告劉福安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村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福安前因施用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7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0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3月18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國際旅社」房間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3月22日7時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高雄市○○區○○○路○○○號瑞生醫院307室緝獲,並於同日8時35分許採集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福安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而被告經警採集尿液送驗後,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檢體編號:L專-108267)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8年4月10日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各1紙在卷可資佐證,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檢察官林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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