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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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洪素君 輔助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被告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炳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920,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984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