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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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6年金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金簡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水池被告陳澤信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妍蓁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賴鴻鳴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851號、105年度偵字第15363號、105年度營偵字第1513號、106年度偵字第7720號、106年度偵字第875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水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佰零柒萬伍仟柒百陸拾肆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貳佰參拾陸元沒收。
陳澤信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陳水池、陳澤信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陳水池部分: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339條第1項已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生效,修正後規定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關於罰金部分從舊法「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提高為「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本案被告陳水池就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行為時間,在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之前,依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被告陳水池之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本件被告陳水池其餘之犯行,時間均在103年6月20日之後,皆應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陳水池就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所為,係犯103年6月18
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5、6、8部分所為,係犯現行(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7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陳水池就附表一編號1至8之犯行,分別與 吳旺昆 、 張朝根 、 蔡來興 、 許福來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多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顯分別起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漁港加油站負責人,利用知悉漁船購買漁業用油享有農委會漁業署優惠補助,與其他漁船業主共謀或以自己名下漁船加足漁業署的漁業用油補助數量,向漁業署申請補助後,將其中部分補助用油賣與其他漁船或大陸人士,以此方式詐取鉅額補助款,所為破壞國家扶助漁業補助漁業用油之良法美意,惟念其已犯後坦承犯行,且依農委會函示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4,526,532元,有各該函及被告繳付之匯款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8-73頁、第87-90頁)。且於偵查中先繳納450萬元供檢方扣押,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引(105年度他字第1580號第四宗卷第15頁),對本件犯行顯已知錯,且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其在本案偵查中經羈押,於審理中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被告陳水池於本件犯罪所得金額近5百萬元,惟其已繳回450多萬元,詳如前述,復於偵查中提供450萬元供檢方扣押預備為將來執行之擔保。依檢察官及被告陳水池辯護人在本院準備程序之協商意見,雙方均同意由被告陳水池將其提供扣押之450萬元扣除應沒收部分之餘額,作為本件緩刑應繳納公庫之金額,有該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4頁反面)。茲已查明被告陳水池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附表一部分之424,236元(詳如後㈢所述),爰依前開檢辯雙方協商結論,將450萬元扣除424,236元,餘額4,075,764元,作為緩刑所附條件中應繳納公庫之金額。
㈢本件被告陳水池於附表一、二詐得金額共新臺幣4,950,768
元,核屬犯罪所得,其4,526,532元已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函示辦理繳回,有各該函文及繳回單據在卷可按,詳如前述,該部分應認業已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再宣告沒收。另被告陳水池附表一各次之犯罪所得共424,236元部分,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於定應執行刑後,就其應沒收總額宣告沒收。因被告陳水池另於偵查中先繳納450萬元經扣押在案,其於附表一之犯罪所得既未超過前開經扣押之450萬元額度,該部犯罪所得於檢察官執行時即得自該先繳納450萬元之扣押款中逕為執行,並無「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之情形,故此部分不再為追徵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被告陳澤信部分:㈠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
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例如在國內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反之亦然。而「國內外匯兌」則係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再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人民幣雖非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但卻為中國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並無疑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92號、98年度台上字第5266號、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陳澤信與大陸地區男子「 梁樂光 」共同在附表三所示時地,違規辦理將陳水池大陸地區販油所得之人民幣金額,依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後交付陳水池之行為,係屬我國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指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㈡被告陳澤信並非銀行業者,其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
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核其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又被告與「梁樂光」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辦理匯兌業務」,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本件被告陳澤信於本件多次替陳水池辦理兩岸地下匯兌行為,屬有營業性之集合犯,依前開說明,自應論以包括一罪。另按被告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之罰金。」之重罪。其立法緣由在於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健全金融機構之管理,以保障存款人之權益,如聽任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係違反政府匯兌管制之禁令,影響政府特許合法銀行辦理匯兌之業務,並有害於政府對於進出國資金之管制。本件被告所從事之人民幣匯兌業務,肇因自先前兩岸缺乏便捷之通匯管道,且對於資金往來有所限制,被告陳澤信知悉兩岸匯兌之不便,在此時空背景下,違反銀行法之前揭規定,代理陳水池辦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匯兌致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重罪;惟依本件卷證資料,被告陳澤信辦理地下匯兌對象僅陳水池一人,與一般公司型態經營此業務者尚有不同,本院考量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侵害法益之範圍、對金融秩序造成的影響,認為本件對被告陳澤信如科以法定最低度之刑有期徒刑3年,仍有情輕法重之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擅自辦理新台幣與人民幣之地下匯兌業務,妨害政府對兩岸資金往來之控管,危害國家金融政策之健全,固屬非是,然其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雖對於我國金融匯款交易秩序造成妨害,惟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尚未直接造成影響,及被告犯後於本件審理期間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本件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並依檢察官及被告陳水池辯護人在本院準備程序之協商意見,雙方均同意由被告陳澤信支付公庫20萬元,作為緩刑條件(本院卷第105頁),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陳澤信於緩刑期間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以啟自新,兼收預防其再度犯罪之效。
㈢被告陳澤信於本件辦理地下匯兌業務,依陳水池所述,陳澤
信業未收取辦理費用,被告陳澤信亦否認曾向陳水池收取匯兌費用,且依卷內資料所示,亦無證據顯示陳澤信辦理本件違法匯兌業務有何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及被告表明同意被告受科刑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及意旨,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法條: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加油日期│船號船名│船長或│每公升補│核配量│實際加│浮報量│以浮報量│犯罪行│宣告刑││號│││實際經│貼金額│(公升│油量(│(公升│所詐得之│為人││││││營者│(元/公│)│公升)│)│補貼款金││││││││升)││││額(新臺││││││││││││幣)│││├─┼─────┼─────┼───┼────┼───┼───┼───┼────┼───┼───────┤│1│101/10/26│CT0000000│張朝根│3.5970│61,400│24,000│37,400│134,527│陳水池│陳水池共同犯詐││││瑞春2號│││││││張朝根│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沒││││││││││││收。│├─┼─────┼─────┼───┼────┼───┼───┼───┼────┼───┼───────┤│2│103/01/15│CT0000000│蔡來興│3.5270│45,000│20,000│25,000│88,175│陳水池│陳水池共同犯詐││││ 永福 鮽16號│││││││蔡來興│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沒收││││││││││││。│├─┼─────┼─────┼───┼────┼───┼───┼───┼────┼───┼───────┤│3│103/02/19│CT0000000│蔡來興│3.5690│34,000│20,000│14,000│49,966│陳水池│陳水池共同犯詐││││ 永福鮽 16號│││││││蔡來興│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 陸拾陸元 沒收││││││││││││。│├─┼─────┼─────┼───┼────┼───┼───┼───┼────┼───┼───────┤│4│103/03/26│CT0000000│蔡來興│3.5270│36,000│20,000│16,000│56,432│陳水池│陳水池共同犯詐││││永福鮽16號│││││││蔡來興│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 陸仟 肆││││││││││││佰參拾貳元沒收││││││││││││。│├─┼─────┼─────┼───┼────┼───┼───┼───┼────┼───┼───────┤│5│103/07/21│CT0000000│蔡來興│3.4990│32,000│20,000│12,000│41,988│陳水池│陳水池共同犯詐││││永福鮽16號│││││││蔡來興│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沒收││││││││││││。│├─┼─────┼─────┼───┼────┼───┼───┼───┼────┼───┼───────┤│6│103/12/01│CT0000000│蔡來興│2.6870│36,000│20,000│16,000│42,992│陳水池│陳水池共同犯詐││││永福鮽16號│││││││蔡來興│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沒收││││││││││││。│├─┼─────┼─────┼───┼────┼───┼───┼───┼────┼───┼───────┤│7│105/01/27│CT0000000│許福來│1.1610│36,000│30,000│6,000│6,966│陳水池│陳水池犯三人以││││ 盛明鴻 號│││││││吳旺昆│上共同詐欺取財│││││││││││許福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陸元││││││││││││沒收。│├─┼─────┼─────┼───┼────┼───┼───┼───┼────┼───┼───────┤│8│105/03/17│CT0000000│許福來│1.5950│16,000│14,000│2,000│3,190│陳水池│陳水池共同犯詐││││ 盛明鴻號 │││││││許福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元沒收。│└─┴─────┴─────┴───┴────┴───┴───┴───┴────┴───┴───────┘附表二┌──┬─────┬─────┬──────┬─────┬─────┬────────┐│編號│加油日期│船號│船名│核配油量│補助金額│宣告刑││││││(公升)│(新臺幣)││├──┼─────┼─────┼──────┼─────┼─────┼────────┤│1│103/09/07│CT0000000│ 盛榮財 18號│23,000│77,901│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103/09/13│CT0000000│盛榮財18號│24,000│80,952│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3│103/09/17│CT0000000│盛榮財18號│20,000│65,780│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103/09/24│CT0000000│盛榮財18號│15,200│49,780│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103/09/27│CT0000000│盛榮財18號│15,600│51,090│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6│103/10/01│CT0000000│盛榮財18號│15,800│51,303│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7│103/10/29│CT0000000│盛榮財18號│69,000│203,757│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8│103/11/02│CT0000000│盛榮財18號│17,000│50,201│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9│103/11/24│CT0000000│盛榮財18號│55,000│150,095│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10│103/11/30│CT0000000│盛榮財18號│13,000│35,477│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1│104/01/02│CT0000000│盛榮財18號│80,000│176,880│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12│104/01/23│CT0000000│盛榮財18號│71,000│125,173│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13│104/01/26│CT0000000│盛榮財18號│20,600│36,606│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4│104/02/02│CT0000000│盛榮財18號│22,000│39,094│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5│104/02/06│CT0000000│盛榮財18號│7,000│12,439│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6│104/03/26│CT0000000│盛榮財18號│80,000│162,320│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17│104/04/17│CT0000000│盛榮財18號│11,700│24,886│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8│103/12/03│CT0000000│ 源豐富 │70,000│188,090│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19│103/12/22│CT0000000│源豐富│120,000│263,640│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0│104/01/05│CT0000000│源豐富│104,000│219,752│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1│104/01/14│CT0000000│源豐富│81,000│155,277│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22│104/01/24│CT0000000│源豐富│87,000│153,381│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23│104/02/08│CT0000000│源豐富│153,000│271,881│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4│104/03/02│CT0000000│源豐富│146,000│324,850│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5│104/03/09│CT0000000│源豐富│85,000│191,505│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26│104/03/26│CT0000000│源豐富│103,000│208,987│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7│104/04/15│CT0000000│源豐富│141,000│299,907│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8│103/08/26│CT0000000│瑞榮財168號│31,400│105,912│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29│103/09/17│CT0000000│瑞榮財168號│17,400│57,229│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0│103/09/23│CT0000000│瑞榮財168號│11,900│38,973│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1│103/10/17│CT0000000│瑞榮財168號│24,000│74,904│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2│103/11/02│CT0000000│瑞榮財168號│20,000│59,060│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3│103/12/23│CT0000000│瑞榮財168號│33,000│72,501│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4│104/01/22│CT0000000│瑞榮財168號│9,600│16,925│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5│103/08/05│CT0000000│順達1號│20,000│70,260│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6│103/08/22│CT0000000│順達1號│11,400│38,931│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7│103/08/25│CT0000000│順達1號│8,100│27,321│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8│103/09/10│CT0000000│順達1號│15,900│53,631│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9│103/09/23│CT0000000│順達1號│12,400│40,610│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0│103/10/06│CT0000000│順達1號│17,600│56,654│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1│103/10/26│CT0000000│順達1號│10,000│29,810│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2│103/11/26│CT0000000│順達1號│19,000│51,851│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3│104/01/06│CT0000000│順達1號│12,000│25,356│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4│104/03/03│CT0000000│順達1號│16,000│35,600│陳水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三(陳澤信)┌──┬───────┬──────────┬─────┐│編號│匯款日期│匯款帳戶│匯款金額│││││(人民幣)│├──┼───────┼──────────┼─────┤│1│103年5月26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50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2│103年5月29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30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3│103年6月3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50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4│103年6月4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40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5│103年6月5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83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6│103年6月8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30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7│103年7月6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30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8│103年7月7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457880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9│103年7月8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30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10│103年7月14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135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11│103年7月22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550950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12│103年8月7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40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13│103年8月11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55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14│103年8月14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40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15│103年8月29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38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16│103年9月2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40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17│103年9月4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108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18│103年10月21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675600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19│103年10月31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24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20│103年12月13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30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21│104年1月16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300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22│104年4月14日│梁樂光之大陸地區農民│50萬元││││銀行或建設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