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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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327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李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