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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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請人 張東隆美商國際綠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美商國際綠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是若未待報明債權公告期間屆滿,即聲報清算完結,自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國際綠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前曾向本院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8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9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資料,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清算人曾於111年11月24日、25日、26日連續三日刊登公告催告美商國際綠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債權人,應於三個月內聲報債權,有清算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報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個月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相關表冊並於112年1月3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顯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並由清算人即聲請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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