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告捷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承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園起重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5,500元(31.355×100,000=3,135,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