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77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巫言啟梁銘傑 (原名 梁名傑 )、 童美蘭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騰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按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於本票發票人,查相對人巫言啟非發票人,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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