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76號原告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艾莉 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 律師被告 余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