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5號抗告人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佑 視同抗告人陳 昱廷
涂金玉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莊振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7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已經協商完成,持續還款就取消拍賣。又抗告人因為經濟狀況不佳而有延後繳款,而導致聲請人聲請拍賣,但已清償積欠之繳款,故裁定內容之金額與實際金額不符。爰提起抗告,請求原裁定廢棄。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判決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㈢均同此見解)。另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著有規定。而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裁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三、相對人以「涂金玉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向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480萬元之抵押權,嗣於106年12月15日涂金玉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 陳昱廷 。茲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4月28日邀同陳宗佑、 陳宗仁 、 陳宗利 、陳宗政就其所發行之商業本票為保證,保證金額以400萬元為限,詎到期日屆至未依約償付,並於103年11月19日追加涂金玉擔任連帶保證人,惟迄今仍欠本金3,599,373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經查,相對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契約書、約定書、變更借據契約書、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等為證,經本院形式審查,相對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係擔保一切債務,自包含上述欠款。又債權清償期已屆期,然設定債務人均未清償,依前開說明,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至於抗告意旨主張「抗告人與相對人已協商完成,持續還款就取消拍賣,抗告人清償積欠之繳款,原裁定內容之金額與實際金額不符」等情,核屬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非本件所得審究,抗告人應就其爭執之實體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是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復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而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著有規定。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應引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舊法為第8條第2項),以為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規定之依據,是可直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無須再引用同法第95條(司法院88年1月25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770號函亦同此見解)。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證,爰依前開說明,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呂仲玉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沛圻附表:
┌────────────────────────────────────────────────┐│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西│ 劉厝 │玉山小│168-2│97.43│全部││└──┴───┴────┴──┴───┴─────┴────────┴───────┴──────┘┌───────────────────────────────────────────────────┐│建物部分︰│├──┬──┬────┬────┬────┬────────────────┬───────┬──┬──┤│││││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73│嘉義市大│嘉義市劉│住家用、│48.6│48.6│48.6│23.0││16│陽台│7.│平│全部│││││孝街28號│厝 段玉山 │鋼筋混凝│1│1│1│7││8.││52│方│││││││小段168-│土造、4││││││90│││公│││││││2地號│層樓│││││││││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