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05號
104年度易字第16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燕秋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葉文政 律師被告 張彥正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余樹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葉文正 律師」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葉文政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葉文正律師」,顯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葉文政律師」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葉文政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嘉川
法官莊佩頴法官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