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2號聲請人 陳濬峰 上列聲請人陳濬峰因與相對人 洪銘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濬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付款提示係指票據權利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並請求付款而言。請補正釋明,台端究有無當面向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並請求付款?如有,日期爲何?如無,則請釋明有無票據法第85條第2項所定無從提示之事由。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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