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22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陳錫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 陳坤山 於民國89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1年11月30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另一案外人 林桂茹 ,後案外人林桂茹又於102年4月30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陳錫祺。
二、次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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