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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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1號原告 柯錦德 原告與被告谷樹市地重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6,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