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 陳琮欽 被告瑞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卿 被告 陳志廷
陳足馥 鄭品宸 新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得家 被告 葉佐軒
莊家妤
華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324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被告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6,986,602元債權額,應減為2,845,912元,並請將其減少之金額4,140,690元,再行重新依比例均等分配予原告及其他債權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7,768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增加受償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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