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四一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寶芝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
辛○○甲○○庚○○○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