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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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713號原告AW000-H111247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姵菁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李彥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李彥霖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6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謝昀芳法官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珊慧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 字第 1701 號(112.06.26)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713 號判決(113.01.2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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